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 以省政府名义表彰奖励命名授予称号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
以省政府名义表彰奖励命名授予称号的通知
(1992年5月9日吉政发〔1992〕18号)
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奖励工作管理的通知》(吉发〔1990〕24号文件)下发以来,全省奖励工作已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轨道。但奖励工作中的“多、乱、滥”问题仍未得到彻底解决。为力戒表彰奖励中的形式主义,严格控制以省政府名义表彰、奖励、命名、授予称号,特作如下通知:
一、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表彰奖励审批权限的规定,除授予省劳动模范(或省特模)、省模范工作者、省通令嘉奖的奖励外,其他单项的表彰、奖励、命名、授予称号,一律不以省政府名义发文。省模范工作者和省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工作,由省人事厅、省总工会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组织进行。
二、以省政府名义表彰、奖励、命名、授予称号,一律先经省人事厅审查。不宜使用省政府名义的,由省人事厅径复呈报部门;需以省政府名义的,由省人事厅报经省政府办公厅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三、省政府批准设立的专项奖励、表彰方案经省人事厅审查后,由主办单位命名表彰。
四、严格控制各种达标竞赛评比活动。省政府各部门在全省开展达标竞赛评比活动,必须报经省人事厅批准,各种达标竞赛评比活动一律不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
五、以省政府文件和省政府各部门发文部署表彰、奖励、命名、授予称号的事项,事前须经省人事厅会签,否则一律无效。
六、此前有关表彰奖励审批管理的文件规定与本通知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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