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体改委关于“八五”期间 进一步完善企业承包制的意见和实行投入产出总承包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80702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2-05-15
  • 【生效日期】1992-05-1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体改委关于“八五”期间 进一步完善企业承包制的意见和实行投入产出总承包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体改委关于“八五”期间
进一步完善企业承包制的意见和实行投入产出总承包意见的通知

(1992年5月15日吉政发〔1992〕22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白城地区行署,前扶管理区行委,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省政府同意省体改委《关于“八五”期间进一步完善企业承包制的意见》、《关于实行投入产出总承包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八五”期间进一步完善企业承包制的意见

根据中央提出的“‘八五’期间继续实行承包制,但要进一步完善”的精神,结合当前企业面临的经济形势及新一期承包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为坚持不懈地抓好承包制的巩固、完善、提高,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承包合同,由偏重利润承包转向资产经营全面承包
各地要进一步完善指标考核体系,对合同指标不健全的要及时补充、修改,加以规范。承包指标原则上由效益、发展、管理三类指标组成。效益指标主要有实现利税、上缴利税或上缴利润指标;发展指标主要有国有资产保值增殖、企业技术进步指标;管理指标主要有吉林省统计局、计经委、体改委、财政厅、工商行《关于印发工业经济评价考核办法的通知》(吉统工字〔1992〕27号)中新提出的六项考核指标。合同规定中,要将国有资产增殖指标同上缴利润指标一样对待,完不成的,承包者不能得奖,并相应扣罚承包者及企业的风险金,用以抵补。各地在完善承包指标考核体系中,要防止承包合同过细、过杂,防止产生将承包合同管理演化为行政管理的倾向。

二、把完善承包制与搞好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结合起来,依据企业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指导,确定不同的承包形式及承包期限
一是选择部分对国民经济有重大影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营管理水平较好的国营大中型企业及企业集团,实行长期投入产出总承包,赋予企业更大的自主权,其核心是将承包期同技术改造周期相衔接,既要包技术改造投入,又要包产出及还贷计划。通过合理确定企业的承包上交基数和递增比例,使企业在较长时间内稳定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适当扩大投入产出承包面。承包到期、符合条件的企业,可转入投入产出总承包;正在运行中的承包企业,如现行承包办法不利于企业发展实际,只要具备条件,也可改变承包形式,实行投入产出总承包,但要严格审查,适当控制。
二是实行“税利统算,目标承包”。即把企业上缴的税金和实现利润联系起来作为主要考核指标,根据企业规模、利税水平,将企业划分成几个不同类别,分别确定其档次标准,企业在完成承包利税基数的基础上,按其增长幅度,每进一档,留利比例可增长一个档次;进档越高,留利越多。这种承包形式,既保留了“包死基数”在利益分配上的直观性,又增添了鼓励平等竞争的可比性和对外部环境变化的适应性。同时,因为分利不分税,既不违背税法,又可鼓励企业多创税,多缴税。这种承包形式可在符合产业行政的企业中试行。
三是积极推行全员资产承包。国家已经明确,由利润承包逐渐过渡到资产承包是今后完善企业承包的方向,对此要引起重视,认真抓好。实践证明,全员资产承包是完善、发展承包制的一种有效形式。要在总结四平、辽源全员资产承包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开。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在一些企业中积极推行这种承包形式。
四是对大多数企业,要继续坚持和发展现有的承包办法,按照《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规定,区别企业的不同情况,确定具体承包形式和期限,鼓励和提倡实行上交利润递增包干或基数包干、超收分成的办法,尽可能延长承包期限。

三、科学合理地确定承包基数,注意发挥包死基数的激励作用
科学合理地确定承包基数,是承包制的功效得以发挥的一个重要环节。对一九九一年末承包到期的企业,要针对现行承包中存在的问题,在确定承包基数时,不仅要考虑企业内部管理的因素,以及技改项目投产后新增效益和今后的技改任务、企业的发展趋势和潜力,而且要考虑企业外部环境的变化,强调动态比较、行业横向比较和客观标准。特别是对实行“三提”(按年销售额的1%提取自有流动资金、按年销售额的1%提取新产品开发基金、折旧率提高一个百分点)的国营大中型企,在确定承包基数时要适当考虑这一因素。对实行投入产出总承包的企业,可按新核定的承包基数进行承包。今后,不论实行哪种承包形式,都要按照资产承包的要求,将资产占用费作为确定承包基数的依据。鉴于目前条件还不完备,可以行业固定资产平均利润率来核定资产占用费。

四、改进和完善企业工效挂钩办法,真正实现包挂结合、挂涨挂落。
在改进和完善企业工效挂钩办法上,要解决实行工资随经济效益浮动的政策。实行挂钩的企业,都要做到工资总额能升能降,特别是当企业效益不降时,工资总额必须下浮,不受下浮比例限制,做不到的不能实行工效挂钩。要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对企业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要求来确定工效挂钩指标,逐步由单一指标挂钩过渡到复合指标挂钩,特别要注重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劳动生产率、资金利税率等综合效益指标挂钩。要在审核新增工资和挂钩基数比例时,尽量剔除非劳动因素的影响,增强行业之间的效益水平横向比较,以促进企业间的平等竞争。要将工效挂钩的有关内容补充到承包合同中去,使复合指标同承包指标尽可能的吻合,以解决承包指标与挂钩指标脱节的问题。

五、进一步完善企业自我约束机制,增强企业负亏能力
建立和完善企业约束机制,增强企业负亏能力,是完善企业承包制的十分重要的内容。鉴于新一期承包中存在的问题,在完善企业约束机制方面应着力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强化风险约束,继续建立和完善企业风险基金、工资储备基金制度,增强以收补欠的能力。企业风险基金除了从企业留利中提取部分外,还包括企业经营者和职工交纳的风险抵押金以及从企业留存的效益工资中提取的工资储备基金。
二是强化以自负盈亏为核心的自我约束机制,增强企业盈亏责任,完不成合同必须进行抵补。今后,凡承包企业,未完成承包上交任务或发生经营亏损,先用经营者、职工的风险抵押金抵补,再用企业风险基金及自有资金抵补。当两者都不够抵补时,要用企业下一年度职工工资及留利抵补,不允许未抵补先挂帐。发生经营性亏损企业一律不能发放综合奖,限期内未扭亏的要减发基本工资。承包兑现时发现未提折旧、大修理基金、做挂帐处理、应摊未摊成本等虚盈实亏的企业,不得兑现承包奖,已经兑现的要限期追回。
三是要保证国有资产的完好和增值,企业折旧基金、大修理费要按规定提足,并按规定范围用于生产发展,不得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凡不按规定提足折旧基金和大修理基金、虚增利润而多得的效益工资要扣回来。企业完不成承包任务一律不准动用折旧基金、大修理费进行抵补,凡动用的要相应扣减企业奖励基金。
四是要强化经营者的责任。对企业在承包中连续两年发生亏损的,厂长就地免职,企业全体职工工资不浮。同时,对侵害国有资产、搞虚盈实亏,给企业和国家造成损失的经营者也要就地免职,不能易地做官。
五是要按规定合理使用企业留利,对挤占挪用生产性资金的企业要进行经济处罚。
六是强化民主约束和制度约束。承包企业都要坚持开展民主测评企业中层以上干部活动,每年进行一次,达到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同时,要在承包企业建立起廉政制度、分配公开制度、干部回避制度、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由上级主管机关和企业职代会监督执行。

六、优化承包企业,建立企业淘汰机制
在进行企业承包时要优化承包企业,建立企业优胜劣汰机制。各地区、各部门要把完善承包与调整结构结合起来,结合承包企业实际,区别对待,分类指导,对一些不符合产业政策、无适销对路产品、短时间内扭亏无望的企业,原则上不再实行承包制,不决心关停并转直至破产。对已进行承包的应淘汰企业,可中止承包合同,停止实行减税、让利、低息贷款等优惠政策。

七、强化对承包企业的经常性监督和管理
在对承包企业的监督方面,要把重点放在审计监督上,要在健全审计体系的同时,把审计监督转到“效益审计”为主的轨道上来,建立企业效益、资产、管理三方面的综合指标考核体系。各级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从本单位的工作职责出发,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承包企业进行审计监督,主要是监督企业收入的合法性,监督企业成本费用的合理性,监督钱、帐、物、价的真实性。通过严格的审计监督,使财务帐目能够反映出企业经济运行的真实情况。在对承包企业经常性管理方面,重点是明确各经济杠杆部门、管理部门和企业主管理部门的管理职责,规范实施管理的操作程序,逐步建立起各部门之间既有明确分工,又能通力合作,统分结合的企业承包管理工作体系。要强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承包经营合同的管理,将其纳入法制管理的轨道。有条件的地区,要改革国有企业的财务成本制度,切实解决企业资产不实、虑盈实亏等问题,强化对企业的财务约束。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的物价政策,遵守财经纪律和金融纪律,发现随意提高产品价格、乱摊成本、虚盈实亏、有意挪占他人资金的违法乱纪行为,要严肃处理,没收非法所得,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八、从企业实际出发,认真兑现承包合同
兑现承包合同是一项承上启下的工作,它既关系到对上期承包经营成果的认定,又关系到今后承包制的巩固、发展和完善。因此,各地区、各部门要下气力抓好此项工作,要本着“因企业制宜,区别对待”的原则,实事求是地兑现承包合同。对企业靠自身努力挖潜,超额完成承包指标的,要坚决执行承包合同,按规定全部兑现给企业,不得随意平调、截留企业留利。对因管理不善完不成承包合同的,应严格执行承包合同规定,做到欠收自补,不得随意调减承包基数。对因产品价格提高、税率降低增加的留利,也应兑现给企业,但要提高生产发展基金的比例,不能用于扩大消费。

关于实行投入产出总承包的意见

实行投入产出总承包是“八五”期间完善企业承包制的一种重要形式。根据全国经济体制改革工作会议精神,现就国营大中型企业实行投入产出总承包,提出以下具体意见:

一、实行投入产出总承包是完善承包制、搞好国营大中型企业的重要措施
国营大中型企业普遍处境困难,设备老化、技术陈旧、工艺落后,急需改造。按现行的承包办法,企业留利水平低,自有资金不足,无力自我积累、自我改造。同时,国家财政困难,又不可能腾出较多的资金对这些企业进行技术改造。为了搞好大中型企业,培养财源,对一部分大中型企业要实行投入产出总承包,形成靠企业自身努力多创、多留,积累越来越多的机动财力,实现再投入、再产出、再受益的机制。
根据我省实际,拟首先选择部分以国民经济有重大影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营管理水平较高的大中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实行这种承包形式,通过合理确定企业的承包上交基数和递增比例,赋予企业更充分的经营自主权,使企业在较长时间内稳定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逐步走上良性循环的发展道路。

二、实行投入产出总承包的企业范围和条件
实行投入产出总承包的企业范围包括:左右全省经济发展的大型企业;列入国家试点的大型企业集团;“一五”计划期间建立起来的国家重点项目中仍然符合当前产业政策的部分企业及省内基础行业的大型联合企业。承包到期、符合条件的上述企业,可转入投入产出总承包。正在运行中的承包企业,如现行承包办法不利于企业发展实际,只要具备条件,经过批准,可实行投入产出总承包。
实行投入产出总承包的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需要积极支持其发展;
(二)在本部门占有重要地位,其产品对其他部门的发展有重大影响;
(三)设备严重老化,急需进行改造和扩建;
(四)领导班子素质较高、经营管理水平较好;
(五)有适销对路产品,经济效益比较稳定。

三、实行投入产出总承包的方法和主要内容
实行投入产出长期包干的核心是将承包期同技术改造周期相衔接,通过合理确定企业的承包上交基数和递增比例,使企业有足够的财力完成承包期内的技术改造任务。确定承包方案的具体方法和内容如下:
(一)确定技术改造需要投入的资金总额及完成技改任务需要的周期,以技改周期为依据,确定承包期限;
(二)以技改需投入的资金总额为基础,扣除国家财政将投入的资金数额,以此为依据,考虑该企业目前的盈利状况和承包周期中企业发展及生产能力发挥等因素,按照包死基数的原则,确定承包上交基数和递增比例,保证企业有足够的技改投入,不留缺口;
(三)在确定投入上,原则上以企业自筹为主,国家应在减税、贴息、让利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
(四)确定企业在承包期内的考核指标,包括资产保值、增值、达产期,产量,实现利税,投资利税率;
(五)根据基期生产情况和技改进度,确定各年度企业应完成的指令性生产任务;
(六)根据企业技改进度和指令性生产任务,确定国家应保证供应的资金和主要原材料和能源;
(七)实行工资总额与上缴(或实现)利税、资产增值等多项复合指标挂钩的办法。

四、实行投入产出总承包的配套政策
应在财政、税收、贷款等方面对实行投入产出总承包的企业进行重点扶持,使其享有比一般企业更大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一)对进入投入产出总承包的企业要按合同管理,除合同规定以外,企业在生产经营、产品销售、物资选购、闲置资产处置、劳动人事、工资奖励等方面享有充分自主权,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应对其进行干预。
(二)企业的技改项目、技改资金笼子在签订合同时由有关部门一次审批,企业可根据技改进度自行安排的年度使用,不再报批。
(三)对合同规定的指令性产品,要按照逐步扩大市场调节范围的原则,逐步扩大企业自销的比例,合同规定不允许企业自销的部分,逐年扩大“定点定量不定价”部分的比例。
(四)企业必须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任务,完不成任务的相应扣减经营者和职工的工资奖金。对国家未按合同供给完成提令性生产任务需要的原材料和能源的,企业有权拒绝提供相应的指令性产品,或改为实行合同订购、保量不保价的办法;对企业完成的指令性计划产品,国家不按合同收购的,由国家负担所占用资金的银行利息;国家不按合同收购的指令性计划产品造成积压的,企业有权从承包基数中扣减所造成的损失。
(五)企业应从留利中按一定比例提取部分资金补充自有流动资金,直到自有流动资金的比重达到40%左右。
(六)调整折旧政策,在资产评估基础上适当提高折旧率;对生产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产品并有消化能力的企业试行加速折旧。
(七)允许企业按销售收入1-3%的比例提取新产品开发基金,列入成本,试点企业应逐步提高技术进步奖在奖金总额中的比例,最终提高到20-30%。
(八)鼓励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向社会筹集资金,并辅之以必要的政策。同时,把技术改造和引进外资结合起来,经省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出售企业部分产权,也可以吸收外资入股。
(九)对具备一定出口规模的企业,赋予更大的对外经济活动的自主权。一是积极帮助其申请自营进出口权;二是企业分成外汇,自主使用;三是简化在海外办厂、设立办事机构的审批手续;四是简化出国人员的审批手续,从事出口业务的售后服务人员出国的出入境手续可一次审批,一年内多次使用;五是经外汇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企业可用自身财产抵押外汇贷款。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