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乡村医生从事 医疗服务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 【发布单位】81603
  • 【发布文号】豫地税函[2000]206号
  • 【发布日期】2000-12-25
  • 【生效日期】2000-12-2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乡村医生从事 医疗服务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乡村医生从事
医疗服务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豫地税函〔2000〕206号)

商丘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乡村医生从事医疗服务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商地税发〔2000〕90号)收悉。文中请示对乡村医生的医疗服务收入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是否按“对非营利性的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财税字〔2000〕42号)的规定执行。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0〕42号)是针对医疗机构的税收规定,并未对个人行医收入做出免税规定。因此,对乡村医生从事的医疗服务收入和医疗卫生机构从业人员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仍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78号)有关规定执行。

2000年12月25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