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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委关于简化高新 技术企业科技人员、商务人员多次出国审批手续请示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202
  • 【发布文号】政办[1992]36号
  • 【发布日期】1992-05-21
  • 【生效日期】1992-05-2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委关于简化高新 技术企业科技人员、商务人员多次出国审批手续请示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委关于简化高新
技术企业科技人员、商务人员多次出国审批手续请示的通知

(1992年5月21日政办〔1992〕36号)

省科委《关于简化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人员、商务人员多次出国审批手续的请示》,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在规定范围内试行,并将试行情况及时告省科委。

关于简化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人员、
商务人员多次出国审批手续的请示

为了推动火炬计划的实施,支持和扶植我省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促进高新技术成果商品化、产业化、国际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0〕9号和省政府皖政〔1992〕31号文件精神,现就简化我省高新技术企业和承担火炬计划项目单位的科技人员、商务人员多次出国或赴港澳审批手续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根据《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及我省实施细则规定经省科委审批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承担经批准的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或省级火炬计划项目、有出口创汇前景的事业企业单位(以下简称承担火炬计划项目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选定一至十名政治思想好、有专业技术和外语水平的科技人员或商务人员作为多次出国人员赴国外从事技术、商务工作。

二、上述人员的出国任务审批,于每年4月一次性进行。高新技术企业和承担火炬计划项目单位必须于每年4月底前将其全年出国任务、出国人员姓名、性别、年龄、职务、前往国家或地区、在外时间、费用来源及有关材料报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开发区办公室),由其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并下达出国任务批件。出国任务批件一年有效,一年内属同类任务再次出国者,由该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批准,抄报省开发区办公室备案。如需调整出访国家或人员,应重新报批。

三、上述人员的政审,由所在单位接隶属关系(或人事档案管理所在单位)报省委授予有政审权的单位办理政审批件。在政审批件有效期内再次出国,据《因公再次出国证明》即可办理出国手续。上述人员离开高新技术企业或承担火炬计划项目单位后,政审批件即行失效。对违法乱纪者,应及时撤销政审批件,停办出国手续。

四、高新技术企业和承担火炬计划项目单位如需派员多次赴港澳地区从事技术、商务工作,可确定一至五名技术人员或商务人员,也相应简化审批手续。第一次赴港澳地区的,除按第二、三条规定进行报批和政审外,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港澳办公室审批。审批后在一年内属同类任务再次赴港澳者,由其所在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批准,同时抄报外交部、国务院港澳办公室、新华社香港分社和省外办。有效期内如需调整出访人员,应重新报批。

五、出国、赴港澳地区人员的护照,由高新技术企业或承担火炬计划项目单位向省外办申领。省外办凭出国任务批件、政审批件或《因公再次出国证明》、《高新技术企业(承担火炬计划项目单位)多次出国人员登记表》和有效的外国(地区)邀请信,颁发出国或赴港澳地区护照和申办外国(地区)签证。

六、上述人员在国外工作期间,需要到第三国(地区)洽谈贸易或售后服务,须报请国内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批准,同时由其单位报省外办和省开发区办公室备案。

七、负责办理出国人员政审和出国任务审查的部门以及高新技术企业、承担火炬计划项目单位,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出国人数,切实加强教育和管理,定期进行考核检查。出国人员返回后半月内应向所在单位书面报告工作情况。高新技术企业和承担火炬计划项目单位应于每年3月底向省开发区办公室提交工作总结,由其汇总报省人民政府、国家科委。

八、省开发区办公室应加强对上述规定的检查、监督,并定期向省政府报送当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和承担火炬计划项目单位名单。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及时处理,并视情取消享受上述规定的资格。

附件: 安徽省第一批高新技术

企业、承担火炬计划项目单位名单

一、高新技术企业
1、安徽省现代电视技术研究所 △
2、合肥中兴电子总公司
3、合肥市新技术应用研究所 △
4、合肥微型计算机应用技术研究所
5、合肥合能计算机工程软件公司
6、安徽工学院高技术实业公司 △
7、合肥安大科招精细化工厂 △
8、机电部合肥通用机械研究所高技术开发中心
9、合肥雷光电子科技公司 △
10、中国科学院合肥智能机械研究所高技术开发公司 △
11、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科技开发总公司 △
12、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科波高技术公司 △
13、合肥达春高技术电子仪器公司
14、安徽省科技创业服务中心
15、中国科学院等离子体物理研究所高技术开发公司 △
16、中国科学院辐射技术公司合肥公司
17、合肥四达高技术开发公司
18、合肥芙乐尔香料厂 △
说明: “△”单位同时为承担火炬计划项目单位

二、承担火炬计划项目单位
1、中科院安徽光机所
2、安徽光机所高技术开发公司
3、机械电子部41研究所
4、机械电子部43研究所
5、机械电子部08研究所
6、机械电子部214研究所
7、合肥工业大学
8、合肥工业大学机电厂
9、安徽大学无线电厂
10、安徽冶金科学研究所
11、安徽省电子科学研究所
12、芜湖电真空研究所
13、安徽省合肥民政工业技术研究所
14、安徽省计算机中医应用研究所
15、安徽省医疗器械厂
16、安徽琅琊山铜矿
17、中国扬子电气公司自动化设备厂
18、铜陵市薄膜电容总厂
19、淮南无线电七厂
20、安庆石油化工总厂
21、安庆机床厂
22、安庆皮革厂
23、蚌埠有机硅化工厂
24、巢湖柴油机厂
25、马鞍山制药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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