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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西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的决定
  • 【发布单位】山西省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7-06-01
  • 【生效日期】2007-06-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西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的决定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西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7年6月1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07年6月1日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山西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1、删除第十七条。

2、删除第五条第三项。

3、将第十九条中“合同签证单位”修改为“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

4、删除第三十五条。

5、删除第三十六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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