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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速发展我区广播电视大学教育的决定
  • 【发布单位】82002
  • 【发布文号】桂政发[1984]167号
  • 【发布日期】1984-11-07
  • 【生效日期】1984-11-0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速发展我区广播电视大学教育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速发展我区广播电视大学教育的决定

(1984年11月7日桂政发〔1984〕167号)

广播电视大学是利用广播、电视、录音、录相等现代化手段进行远距离教学的新型多科性高等学校,它比普通大学节省人力、物力、财力,能为广大有志深造的人员提供就地分散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电大教学有全国统一的要求,又有一套严格的管理制度,教学质量有保证,受到社会的欢迎。实践证明,广播电视大学教育是多出人才、快出人才、出好人才的有效途径,是有强大生命力的一种新型高等教育形式。为了适应我区经济振兴和社会发展对各类专门人才的大量需要,在发展普通高等教育和其它形式成人高等教育的同时,必须加速发展广播电视大学教育。为此,特作如下决定:

一、广西广播电视大学的发展速度和规模要有大的突破。现阶段电大主要是培养大学专科水平的人才,计划一九八四年招生五千人,一九八五年招生七千人,在校学生达到一万五千人;一九八六年招生一万人,在校学生达到二万二千人;随着办学条件的改善和电视覆盖面的增大,力争到一九九0年在校生达到五万人。结合我区经济建设和各行各业对人才急需,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要认真加强管理,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又红又专的各类专门人才。区电大要按照上述要求制定全区的总体规划,各分校也要制定自己近期和长远的发展规划。

二、电大实行分级管理的体制。区电大是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的高等学校,由区教育厅和区广播电视厅共同管理,以区教育厅为主。今明两年,在各地、市和柳铁、区直建立电大分校(百色、河池地区为电大民族分校),有条件的县建立电大工作站。各地、市、柳铁电大分校,是各地区行署、市政府、柳州铁路管理局直接领导的高等学校,属处级建制,在教学业务上接受区电大领导。区直电大分校由区电大和区直属党委共同领导,以区电大为主。各县以及连续招生、办班较多的区直厅局可建立电大工作站。县电大工作站由县教育局主管,教学业务受地区分校领导。各企业、事业、机关、团体办的电大工作站或基层电大教学班,教学业务由当地电大分校领导,行政管理由办班单位负责。各级电大所需的师资、经费、编制、校舍等办学条件,应按隶属关系分别由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负责解决。

三、建立一支又红又专、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电大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区教育厅要加强区电大的师资和管理干部力量,以便开展教学和科研,加强管理,提高教学质量。各主管部门对所属电大分校和工作站要调配一批骨干教师,使其积极开展教学辅导活动。基层教学班的教师应以兼职为主,要按规定给予合理的报酬。各级电大所需的专职教师,除向有关单位商调外,可从每年的研究生或大学本科优秀毕业生中选配,也可吸收少量的电大优秀毕业生。区属各高等院校,应积极支援各级电大,各级电大专职教师的职称评定,与普通高校同等对待。
区电大、各分校和工作站的教师和工作人员编制,均应按照教育部、中央广播事业局、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国家建委(81)教视字004号和教育部(81)教视字005号文件规定认真执行,具体由区教育厅报区编委核定。

四、改善广播电视教学条件。在今明两年内恢复广西广播教育台。主要担负电大文科播课任务。同时,在南宁市范围增加电视十二频道播放电大课程时间;在区电大和十四个区直、地、市电大分校各建立一套闭路电视系统,所需设备费和基建费(含指标)由自治区补助,不足部分由各地自行解决。一九八六年前南宁至桂林、南宁至北海等两条广播电视微波干线建成后,要增加电大的电视授课时间,争取为广大农村多开些专业、技术课,具体授课时间由区广播电视厅安排落实。

五、切实保证电大的办学经费。各级电大的经费预算,按财政管理体制,由区教育厅、区财政厅根据电大发展需要核拨各项经费。区电大和区直、地区电大分校的经费由区教育厅纳入“高等业余教育经费”项目下列支;各市电大分校和县电大工作站的经费,由市、县财政预算安排,列入“高等业余教育经费”项目支出。区财政厅、区教育厅和区电大要制定各级电大经费标准和管理办法,以保证电大教育发展需要。区电大校本部和地区分校、区直电大分校的基建投资,由区电大申请,区财政专款下达,并由区计委纳入当年的教育基建计划。各市电大分校和县电大工作站的基建市郊,由当地政府安排,自治区给予适当补助。除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在经费上予以保证外,还应调动社会各方面办学的积极性,大力扶持各级电大,采取社会集资、利用外资、代培投资、学校基金等多种办法解决电大的设备购置、实验、录制、基建投资等所需经费。自治区每年从少数民族补助费中适当补助百色、河池两个民族分校发展电大教育。
一九八四年从区财政和民族经费中增拨经费给电大,一九八五年还要适当增加。区电大扩大校址所需土地,南宁市和有关部门要给予大力支持。

六、扩大招生范围,广开学生来源。电大招生不仅要面向广大干部、职工,并尽可能多招一些社会青年和自费生,而且要面向农村,打开电大为农村培养人才的路子。要适当放宽年龄、工龄的限制,允许小学教师、民办教师报考电大。目前没有办班的县,要积极创造条件招生办班。各部门、各单位要制定近期和长远的人员培训计划,对职工报考电大不得阻拦,要允许培训计划外的人员,按规定的条件自费学习。要积极支持和帮助自学视听生和单科生的学习。在少数民族地区可办电大预科班,提高学生文化水平。

七、妥善解决电大学生学习期间及毕业后的待遇和使用问题。职工在电大学习期间,原单位不得扣发工资、停付学费、随意将学员调回单位,其待遇按原国家劳动总局、教育部(79)劳总薪字176号和(79)教工农字021号《关于职工高等院校脱产、半脱产学习的学员工资福利等待遇的暂行规定》执行。职工学习毕业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工作,其使用和工资待遇等问题按教育部、劳动人事部(83)教计字112号《关于广播电视大学毕业生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执行。对用非所学的毕业生,应本着用其所学,发挥所长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逐步调整到合适的岗位;或报上一级主管部门调配。对在工人岗位上的电大毕业生,所在单位有增干指标时,应择优把符合干部条件的吸收为国家干部;企、事业单位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专业对口的原则,聘用他们为本单位的技术干部(含管理),受聘期间享受同级干部待遇,解聘后仍按工人安排工作。属集体所有制单位的电大毕业生,其使用和工资待遇问题,可比 照全民所有制职工电大毕业生办理,也可根据自己的情况确定。电大毕业生中的非在职人员,国家不负责分配,但各单位在社会上招干、招工时,应优先录用,可予免试,其工资待遇按当时招干、招工规定办理;通过各级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推荐给用人单位聘用的,其工资待遇可由聘用、应聘双方商定。

八、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电大教育的重要作用,把办好广播电视大学当作一项重要任务列入议事日程,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及时帮助解决办学过程中的实际问题,使电大迅速健康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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