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1992年8月3日皖政〔1992〕57号)
为进一步简政放权,调动地市对所辖县(市)财政管理的积极性,省政府决定,从1992年起,省财政只管到地市一级,县(市)财政由地市负责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原财政收支包干范围和基数不作变动
原财政收支包干范围和基数仍维持不变。各行署、市本级与所辖县(市)财政收支基数相加,即为该地、市财政收支包干基数。调整以后,收入基数大于支出基数的部分,由地、市定额上交省;支出基数大于收入基数的部分,由省对地、市定额补助。
二、改变财政包干形式
省财政对地市实行财政包干。即将行署与所辖县(市)、省辖市与所辖县分别合并为一个包干单位,省对地区、市按一个基数、一种分成办法进行财政结算和管理。地区、市对所辖县(市)的财政管理体制,由地市自己确定,自行管理。
鉴于黄山市从1989年起已经实行以市为单位(含三区四县)的财政包干,这次原则上不再变动。
三、改进定额上交递增或定额补助递减办法
原规定的各行署本级及所辖县(市)到1990年底交省的定额上交递增或定额补助递减办法继续执行,行署本级与所辖县(市)定额上交递增或定额补助递减数相加后的总数即为该地区定额上交递增或定额补助递减数。
原规定的省辖八市(不含黄山市,下同)所辖县到1990年底交省的定额上交递增或定额补助递减数不变。铜陵市本级原定包干办法和分年上交递增数继续执行。其他七市本级原定额上交递增的包干办法继续执行,但定额上交递增比例从1992年起统一改按4%执行,在1991年各市定额递增上交数的基础上重新计算年递增上交额。在此基础上,市本级与所辖县相加的总数即为调整后的该市定额上交递增或定额补助递减数。
四、调整超收分成上交比例
原规定行署本级和所辖县(市)收入超1990年实绩分别按22.5%,30%、36.6%的交省比例不再执行。全部改为以地区为单位超1990年实绩按22.5%交省。
原规定省辖八市本级收入超基数交省27.6%和市辖县收入超1990年实绩交省22.5%或30%的比例不再执行,统一改为以市为单位按超基数分成比例交省。市辖县改按统一的超基数分成比例交省后,比按原办法多交的财力,采取调增支出基数、适当降低超基数分成上交比例的办法予以补偿。调整后各市的超基数分成上交比例分别是:合肥、蚌埠、芜湖、淮南、铜陵市为27.2%,安庆市为27%,淮北市为27.4%,马鞍山市为27.6%。
五、其他有关问题
1、改进后的财政管理体制暂定从1992年执行到1994年。在执行过程中,中央对我省的财政体制如有较大变革或调整,省对地市财政体制也将作相应变革或调整。但省财政只管到地市一级的包干形式将不再变动。
2、自1992年起,取消省对行署、市按所辖县(市)超基数收入3%、4%、5%给予奖励的政策,以前年度行署、市已得的奖励按1990年结算实绩调进支出基数。黄山市也按此统一规定执行。
3、为与财政管理体制包干到地市相配套,省直各部门掌握的有关专项经费,除救灾、防疫、文物等少数必须由省集中掌握的以外,其他专项经费均要下划给地市包干使用。省直各有关部门要尽快制定具体办法,付诸实施。
4、原单独结算的收入仍按规定执行,年终结算到地市。
5、今后各县(市)预算管理中的有关问题,直接向行署、市反映,省不再受理。
6、财政管理体制包干到地市以后,行署、市应充分发挥对所辖县(市)情况熟悉、管理方便的优势,加强对县(市)财政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各行署本级应严格控制增人,不得以解决行署本级增人增支为由,对所辖财力较好的县(市)进行财力上的平调。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采取有力措施,努力发展经济,提高效益,开辟财源,增加地方财力,促进我省财政状况的根本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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