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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吉林省五年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决定
  • 【发布单位】80701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6-01-26
  • 【生效日期】1996-01-2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吉林省五年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吉林省五年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决定

(1996年1月26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加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使陆生野生动物资源得以繁衍和恢复,维护生态平衡,实现可持续利用,针对我省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自1996年3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在全省范围内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兽类、鸟类、两栖类、爬行类动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决定。
五年禁猎期内,对有害的陆生野生动物(如害鼠),仍要积极预防和除治;国家批准的对外开放狩猎场,必须按照林业部下达的狩猎接待计划组织狩猎。

二、全省五年禁猎,实行政府统一领导下的部门分工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领导,纳入重要工作议程,精心组织,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五年禁猎取得实效。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周密部署,加强管理,严格检查监督,及时查处猎捕陆生野生动物案件;各森林经营单位要加大巡护力度,指定专人负责,及时制止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强化市场管理,严格禁止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进入市场,对擅自收购、加工、出售的,视其情节给予经济处罚或吊销营业执照。交通运输部门不得非法承运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各级公安机关对用于狩猎的枪支、弹药,要采取有力措施,集中封存,严格管理。对未经国家和省批准的企业,禁止生产和销售猎枪、弹药。

三、宾馆、招待所、餐厅、饭店及其他饮食摊点,制售药品网点、商业网点等单位和个人,不准收购、加工制作、出售非人工饲(驯)养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凡违反上述规定,一经发现,依法从严处罚。

四、对人工饲(驯)养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经营者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发放饲养繁殖许可证、销售(加工)许可证和运输许可证。无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三证”,一律按违法从严查处。

五、全省各级干部要严于律己,带头执行决定。对五年禁猎期间发生的各类破坏陆生野生动物资源案件应依法从重处罚。对国家机关、部队、群众团体的公职人员及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决定的,应从严查处。

六、全省各级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责,保证决定实施。各级人民政府及宣传、教育、新闻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都要把宣传五年禁猎,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作为应尽的社会责任和义务,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宣传教育,使之家喻户晓,尽人皆知,切实提高广大干部和人民群众对陆生野生动物的保护意识和法制观念,自觉地保护陆生野生动物。

七、本决定颁布后,由省人民政府作出具体规定,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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