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开放 住房二级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开放
住房二级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政发〔2000〕8号2000年1月12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上市出售行为,盘活存量住房,扩大住房消费,促进住宅产业的发展,改善居民居住条件,拉动国民经济增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全面开放全区住房二级市场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下放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审批权限,尽快开放住房二级市场。全区所有城镇,经所在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批准,均可全面放开住房二级市场,允许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上市出售。
二、职工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和按房改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房屋产权归职工个人所有。
三、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实行准入制度。各地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人要求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必须向旗县以上房改部门提出申请,房改部门审核后必须在1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上市出售的书面意见;准予出售的,申请人须持书面批准意见,到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四、已购普通住宅包括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时实行减免税收的鼓励政策。
(一)已购普通住宅(包括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时,按下列规定执行:
1.对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一年的,免征营业税。
2.对个人购买并居住未超过一年的,营业税按销售价减去购入原价后的差额计征。
3.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
4.个人购买自用的,减半按1.5%征收契税。
(二)对居民个人拥有的已购普通住宅(包括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在其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五、对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标准价或成本价出售住房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六、对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且尚未售出的空置商品房,凡在2000年底前销售的,免征营业税和契税。
七、已购普通住宅(包括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前后一年内按市场价购买住房的,视为房屋产权交换,购进住房的价款高于原住房售价的,只按差价计征交易手续费,购进住房的价款低于或等于原住房售价的,免征交易手续费。
八、已购公有住房和利用无偿划拨土地、单位自有土地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时,由购房者按不超过房屋成交价格的0.5%缴纳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缴纳的具体比例由各城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缴纳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后,按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商品住宅办理产权登记。
九、利用有偿转让方式取得土地后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时,购房者免交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按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商品住宅办理产权登记。
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暂不征收所得收益。
十一、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缴纳和返还的具体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土地管理局和自治区建设厅制定。
十二、本通知从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往的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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