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 【发布文号】京财税[2003]914号
- 【发布日期】2003-05-21
- 【生效日期】2003-05-2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在“非典”疫情期间税收政策的紧急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在“非典”疫情期间税收政策的紧急通知
(京财税[2003]914号)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在“非典”疫情期间税收政策的紧急通知》(财税[2003]113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防治非黄型肺炎疫情期间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京政发[2003]14号)的有关规定,补充如下政策,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营业税
1.对饮食业、旅店业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2.对出租汽车公司、个体出租汽车经营者、城市公共交通运输公司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3.对会展业暂视同旅游业免征营业税。
二、个人所得税
1.对出租车司机取得的运营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2.凡在“非典”病区或“非典”隔离区内提供劳务的个人取得属于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的收入,可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3.凡直接参加抗击“非典”人员取得的治疗、医护、隔离、服务的专项补贴,可比照市卫生局《关于对防治非典型肺炎卫生医务工作者给予工作补助的通知》(京卫财字[2003]16号)规定的补贴标准免征个人所得税。
4.对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交通运输、饮食业、服务业、娱乐业的个体工商户、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人及从业人员,“非典”疫情解除前,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可根据经营单位的实际情况,酌情核减有关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定额;对暂停业的经营单位免征个人所得税。
5.实行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独资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规定对防治“非典”进行专项捐赠的,可用捐赠额除以相应的利润率(全市为此暂统一确定换算利润率为15%),作为相应的收入额,再用当前企业实际收入抵减此部分收入额,余额作为应税收入,按适用“征收率”计算个人所得税。
个人按规定对防治“非典”进行捐赠,其捐赠额大于个人本月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在下月继续抵减,抵完为止。
三、房产(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出租率低于20%的宾馆、饭店、招待所和培训中心(含度假村),可视同房产闲置,免征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被政府征用的宾馆、饭店、招待所和培训中心(含度假村),征用期间视同出租率低于20%,予以免税。
四、企业所得税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向各级民政、卫生部门以及通过红十字会、慈善机构捐赠用于防治非典型肺炎的现金和实物,可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其中,红十字会和慈善机构包括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慈善总会及各分会。
五、文化事业建设费和教育费附加
按照营业税娱乐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免征所应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及教育费附加。
上述政策执行期限为5月1日至9月30日
附件:《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防治非典型肺炎疫情期间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京政发[2003]14号)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00三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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