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旅游安全单位挂牌管理规则
重庆市旅游安全单位挂牌管理规则
(1993年5月10日重庆市旅游局制定、国家旅游局转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旅游安全管理工作水平,如实反映安全工作状况,增加旅游者的安全感、信任感,根据国家旅游局《 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和《重庆市旅游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在全市实行旅游安全单位挂牌管理,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旅游安全单位”挂牌,是指有重庆市旅游事业管理局局徽和“旅游安全单位”中英文字样的标志牌。
第三条 旅游安全单位是指经重庆市旅游事业管理局检查验收合格,并颁发“旅游安全单位”标志牌的旅游涉外定点宾馆、饭店、餐厅和各类旅行社等。
第四条 旅游安全单位标志牌,既是反映一个旅游企业单位安全工作好坏的重要标志,也是一个荣誉牌。
第五条 本规则适用于全市经营旅游业务的企事业单位,由重庆市旅游事业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旅游安全单位必须具备的条件
第六条 服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行业管理,认真贯彻《 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和《重庆市旅游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积极参加旅游安全管理机构召开的各种会议和开展的各项活动,并接受旅游安全管理机构对旅游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
第七条 领导重视旅游安全工作,按规定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干部,大单位应有一支素质较好的安全保卫队伍,并保持相对稳定,做到安全经费落实。
第八条 建立健全各项旅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将旅游安全管理的责、权、利落实到各个部门、每个岗位、每个人,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九条 各种安全设施设备齐全,安全性能可靠。
第十条 明确各自的安全工作重点,必须做好防火、防盗、防爆、防食物中毒、防交通事故、防破坏等预防工作。
第十一条 年度无重大案件、事故;无旅游者伤亡、贵重财物盗窃案件。员工500人以上,车辆50台以上,客房300间以上的单位,重大案件,事故在一个以内,一般案件、事故在三件以内。其余单位一般案件、事故在三件以下。
第十二条 发生重大财物盗窃案件,经采取措施及时挽回损失或不良影响。
第十三条 健全旅游者保险制度和境外人员紧急救援报告制度。
第十四条 经营旅游业务一年以上。
第十五条 按时上报安全工作有关情况、总结、报表等。
第三章 旅游安全单位挂牌办理程序
第十六条 凡具备条件的单位,直接向重庆市旅游事业管理局申报。
第十七条 经检查验收合格后,给予挂牌,并通报全行业。
第四章 旅游安全单位的管理
第十八条 对上级有关旅游行业安全管理的文件、规定等及时传达贯彻,加强业务指导。
第十九条 及时总结、交流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
第二十条 加强安全保卫人员业务培训,并优先安排参加上级组织的业务学习、外出考察等。
第二十一条 协调旅游单位之间和旅游单位与其它部门之间涉及安全管理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每年进行一次年终审查,适时表彰奖励。
第五章 旅游安全单位挂牌的奖惩
第二十三条 旅游安全的奖励:
(一)保持“旅游安全单位”一年时间的,在全市旅游行业通报表扬。
(二)保持“旅游安全单位”二至三年时间的,除通报表扬外,将给单位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安全机构负责人表彰奖励。
(三)保持“旅游安全单位”四至五年的,除按本条二款执行外,将给单位表彰奖励。
(四)保持“旅游安全单位”十年以上的,将报请上级旅游主管部门或上级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
第二十四条 确属单位原因,发生案件、事故、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凡发生超过限额一件以内的,由单位及时制定措施,限期加以整改。
(二)凡发生超过限额案件、事故三件的,通报全市旅游行业。
(三)凡发生超过限额案件、事故三件以上,或发生特大案件、事故,以及隐瞒案件、事故的,将撤销“旅游安全单位”标志,并通报全行业。
第二十五条 凡被撤销标志牌的单位,必须待一年后,经检查、验收合格,才能申报挂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凡因条件不具备或不及时申报等未获旅游单位标志牌的,旅游年检、评选先进等将会受到影响。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由重庆市旅游事业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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