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整顿治安联防收费秩序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整顿治安联防收费秩序的通知
(1992年10月29日鲁政发〔1992〕142号)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政府各部门:
近年来,我省群众性治安联防工作迅速发展,对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保卫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开展这项工作所需的经费问题还没有解决好,个别地方出现了借筹集治安联防经费之名乱收费、超量收费的现象。为统一治安联防收费办法,巩固、加强群众性治安联防工作,现就整顿治安联防收费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统一思想认识。治安联防队伍是维护社会治安的群众性组织,是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力量。解决好所需经费问题,对稳定治安队伍,保证群众性治安联防工作的开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中发〔1991〕7号)指出:“群防群治队伍可以是义务的,也可以是有偿服务的。对有偿服务的,除地方财政适当拨款外,经当地人民政府按规定审批后,可以由企事业单位和居民适当集一点资,出一点人,用于维护本单位或本地区的社会治安。但要坚持自愿、受益、适度、资金定向使用的原则,尽可能减轻企业和群众的负担。”因此,组织治安联防队,适当收取治安联防费,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是合理的,必要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给予支持。但是,有的地方借此为名,搞超量收费,甚至硬性摊派,并将经费挪作他用,这是不允许的,必须坚决纠正。各地要认真做好工作,统一广大干部、群众的认识,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使治安联防收费合理而又有章可循。
二、统一收费标准。以城市街道、乡镇为单位设立的专职治安联防队所需的经费,可采取向所在地企事业单位(不含学校)、个体经营者少量收取和地方财政适当拨款的办法解决:
(一)企事业单位,按在职职工人数每250人选派1人的比例抽调治安联防人员,派出人员视同出勤,享受本单位职工的同等待遇。不派人员的,由单位按在职职工人数,每人每月交纳治安联防费0.5元至0.8元,所需资金从单位自有资金中开支。每个单位每月所交治安联防费最高不超过1万元。
(二)个体经营者,每人每月交纳治安联防费3至5元。
(三)不足部分由当地财政给予解决。
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制定。
三、严格经费管理、使用。治安联防费一律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收取。收取治安联防费时,必须向交费单位或个体人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凡收取的治安联防费,一律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按预算外资金管理,专户储存,由公安部门掌握使用,银行、审计部门监督。治安联防费的使用,必须专款专用,厉行节约,确保重点。主要用于解决治安联防队员的报酬、办公开支,购置必要器材和表彰奖励有功人员等。对经费的收支情况,每半年要向驻地单位和群众公布一次,同时报告当地政府,并纳入年度财务大检查范围。
四、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现行收费办法和标准,凡符合本通知规定的予以保留,标准高的要降下来,不合理的要取消,重复收取的要合并。收取治安联防费,严禁强迫命令、硬性摊派,不准借机“搭车”搞其他收费。对违反规定继续搞乱收费、超量收费的,要严肃查处。
各市地贯彻本通知的情况,于今年十二月底以前报告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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