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关于我市菜地建设费仍按现行规定征收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905
  • 【发布文号】穗府[1992]114号
  • 【发布日期】1992-11-04
  • 【生效日期】1992-11-0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关于我市菜地建设费仍按现行规定征收的通知

关于我市菜地建设费仍按现行规定征收的通知

(穗府(1992)114号一九九二年十一月四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番禺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一九九二年九月二十二日市人民政府发出的《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穗府〔1992〕95号)文件中的第十二条《关于我市菜地建设费仍按现行规定征收的复函》(穗府函〔1986〕47号),因工作不慎重,将它误列入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范围。为此,特通知如下:
我市菜地建设费仍按现行规定执行;菜地建设费要坚持征收,并完善和使用好,以保证蔬菜基地的建设。

广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二年十一月四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