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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物价局、 农业厅关于建立“双杂”种子风险金制度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002
  • 【发布文号】桂政办[1992]150号
  • 【发布日期】1992-11-11
  • 【生效日期】1992-11-1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物价局、 农业厅关于建立“双杂”种子风险金制度意见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物价局、
农业厅关于建立“双杂”种子风险金制度意见的通知

(桂政办〔1992〕150号1992年11月11日)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物价局、农业厅《关于建立“双杂”种子风险金制度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建立“双杂”种子风险金制度的意见

近年来,我区杂交水稻、杂交玉米种植面积大幅度增加,对发展我区粮食生产,确保粮食稳步增长,起了重要作用。为了做好杂交水稻、杂交玉米的优良品种的选育、生产经营工作,根据自治区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农业厅《关于做好杂交水稻制种工作意见的通知》(桂政办〔1990〕11号)精神,从一九九三年起,建立“双杂”种子风险金制度,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风险金提取的标准和办法
1、杂交水稻(含亲本)种子每公斤一角,杂交玉米每公斤四分。
2、由各级种子公司销售种子时,向用种农户(含外省购种单位)收取,并由付款者出具统一收款票据。
3、为避免双重收取风险金,以区、市、县(市)为单位,自制自销给农户和区外的“双杂”种子(含亲本),由各级种子公司按上述收取标准收取后,按比例上交;区内调剂的种子(含地市内调剂),供种单位不直接收取风险金,由调入县(市)售给农户时按标准收取,然后返回一半(杂交稻每公斤五分,杂交玉米每公斤二分)给供种单位,最后以实得数按比例上交。
4、从区外调入的“双杂”种子,由调入县按标准向用种户收取,按比例上交。

二、风险金管理
1、县(市)以上的种子公司(站)要成立由三至五人组成的风险金管理小组,选出组长,报同级农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报上级种子部门备案。管理小组的主要任务是:审核风险金的收支情况;办理风险金的审核报批手续,对申请风险金原因进行调查提出初审意见,上报有关部门,督促财务人员及时结算,按比例上交,并于每年十二月底前将收支情况逐级上报。
2、各县(市)收取的风险金,按区、地(市)、县(市)3:2:5的比例分配;地、市直接收取的风险金自留70%,上交自治区种子公司30%。
3、早制晚供种子收取的风险金,于当年九月底前结算;晚制早、中供的种子于次年五月底前结算,按比例上交。
4、收取的风险金,要单独立账,专款专用。
5、使用风险金,要由单位提出申请,详述申请理由及补助金额,经风险金管理小组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报经同级农业主管部门批准。自治区级使用风险金要经自治区农业厅批准。
6、收取的风险金,不作计税收入,并免交交通能源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

三、风险金的使用范围
1、“双杂”新组合试制、试种过程中因某些不可预见的客观原因造成严重减产,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2、“双杂”制种基地因遭受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严重减产,可给予适当补贴;
3、种子质量可疑或种子纠纷仲裁,需进行田间种植鉴定的适当补贴;
4、“双杂”新组合选育和制种的必要补助及对育种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的适当奖励;
不纳入种子公司种子生产计划和不交风险金的单位,不得享用风险金。

四、“双杂”种子风险金属预算外资金,应按有关规定管好用好,不许挪作他用。县(市)以上种子公司要定期将风险金收支情况报送主管部门和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并接受检查监督。各级农业部门和种子公司加强对“双杂”制种工作的指导,提高质量,降低成本,减少流通费用,以合理的价格供应给农民,有利于调动农民推广“双杂”组合的积极性,促进农业的发展。
以上意见,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
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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