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92号)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议事规则〉的决定》已由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00年9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年10月21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议事规则》的决定
(2000年9月22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对《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议事规则》作如下修改:
1.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规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议事制度,提高议事效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2.第四条中的“遇有特别情况,也可以不公开举行”修改为:“遇有特别情况,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决定,也可以不公开举行。”
3.第十条修改为:“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期间,可安排全体会议、联组会议和分组会议。联组会议、分组会议的召集人由常务委员会会议主持人指定。”
4.第十一条第五款中的“有关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修改为“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5.删去第十九条,将其内容修改为四条:
第十九条 地方性法规案应当经两次以上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
部分修改的地方性法规案、废止地方性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意见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法规草案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提出的该法规草案修改建议稿进行审议。但主任会议、专门委员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由分组会议对法规草案进行审议。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法规草案修改搞进行审议。
法制委员会应当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地方性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
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常委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二十二条 重要的地方性法规案,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将法规草案或者草案的主要内容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根据需要,法制委员会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可将意见整理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6.第二十五条调整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由法制委员会作审查报告,报请批准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华侨民族宗教委员会作审议报告,经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批准。”
7.第二十八条中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后增加“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同时,对部分条文的序号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议事规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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