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细则》有关条款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细则》有关条款的通知
(1993年2月9日黑政发〔1993〕10号 )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完税标志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2)1441号)精神,决定对省政府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五日发布的《黑龙江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细则》第 八条(二)项修改为:“机动船按年征收,分上、下半年缴纳,征期为六月、十月。机动车按年一次征收,征期为三月,但对纳税人年纳税额在十万元(含十万元)以上的,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骓的,经市、县税务局批准,可按三月、九月征期进行征收。”
本规定自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