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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葫政发〔1997〕6号文件的通知
  • 【发布单位】辽宁省葫芦岛市
  • 【发布文号】葫政规[2004]7号
  • 【发布日期】2004-12-23
  • 【生效日期】2004-12-2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葫政发〔1997〕6号文件的通知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葫政发〔1997〕6号文件的通知

(葫政规[200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改善和加强农用三轮车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葫政发[1997]6号),主要依据1995年9月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辽宁省农机管理条例》制定的。由于该条例分别于2002年3月和2004年6月进行了修订,葫政发[1997]6号文件的部分条款与修订后的《辽宁省农机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不一致。市政府决定,予以停止执行。

农用三轮车属农用机械,应纳入行业规范管理,市农机主管部门应尽快起草《葫芦岛市农机管理办法》列入2005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发计划。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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