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废止《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和 《呼和浩特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的决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废止《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和
《呼和浩特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的决定
(1993年3月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鉴于国务院发布实施《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呼和浩特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暂行规定》,自本决定通过之日起废止。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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