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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交通、能源、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902
  • 【发布文号】粤府[1993]37号
  • 【发布日期】1993-03-04
  • 【生效日期】1993-03-0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交通、能源、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交通、能源、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

(粤府(1993)37号一九九三年三月四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单位:
加快交通、能源、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是我省力争二十年基本实现现代化的需要。必须抓住当前有利时机,按照“统一规划,条块结合,分层负责,联合建设”的原则,充分动员群众,调动各部门、各方面的积极性,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加快交通、能源、通信建设的新机制,运用市场经济规律办事,改善投资环境,增强经济发展后劲。为此,特制定以下政策和措施:

一、进一步改革投资体制,广辟筹资渠道。
(一)继续实行省政府已经制定和出台的“以电养电”、“以路养路”、“以桥养桥”、“以港养港”、“以通信养通信”的优惠扶持政策。
(二)增加电力建设资金来源。地方电厂(除沙角B厂、广州电厂老机组、潭岭水电厂外)年发电量征收的省电力建设费继续全部返还,用于地方电源和电网建设;省征收的电力建设费、电源建设费用于电源建设部分实行有偿使用。
(三)公路养路费征收标准,按国务院有关部委的规定到位,以客、货运输营收总额的百分之十五折算费额征收,每两年调整一次;从1993年3月1起,外国籍和港、澳、台入境车辆的公路养路费按规定标准征收。
完善过桥(路)费的征收办法,适当提高征收标准。国道上的收费点,由省统筹,合理布点;集资贷款修建的路桥,在还贷期满后继续收取过路(桥)费的,所收资金按省四、市(县)六的比例分成,专项用于新的公路、桥梁建设。
(四)建立省交通建设发展基金。主要用于省重点交通建设项目,包括高速公路、地方铁路、港口、航道、机场等,由省集中掌握,实行有偿使用,滚动发展。基金来源:
1.开征城镇新开发土地使用交通建设附加费。凡城镇建设用地,每平方米征收二元。
2.开征汽、柴油交通建设附加费,每吨一百元,在两个炼油厂油品出厂时和铁路、海运油品到达港站时征收。(注:1993年6月3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通知:省政府决定撤销此项规定,不再执行。)
(五)建立省地方通信发展基金。继续收取农话段费,长话、港澳电话附加费;从电话初装费中增收附加费。统一纳入省地方通信建设基金,单独列帐,滚动使用,并免征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以及营业税。
(六)积极利用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充分利用国外出口信贷。外商投资建设能源、通信、铁路、港口、码头、航道、公路(包括大桥与隧道)、机场附属设施,按照生产性项目给予规定听优惠政策,并可在港口、铁路、公路、航道等沿线附近一定范围内实行交通通信项目和其他项目综合开发经营。
(七)大力推行股份制。凡新上大中型交通、能源、通信建设项目都可以采用股份制形式。经批准,成立股份制公司,向社会募股集资,发行股票,优先上市。
(八)增加信贷资金规模。由各专业银行或省人民银行切块专项管理,优先安排交通、能源、通信建设的贷款。
(九)鼓励和支持市、县政府从实际出发,采取多种形式的集资办法,建立交通、通信发展基金。
山区交通建设要继续实行民工建勤的办法。同时,适当提高省对山区交通通信建设的补助标准。

二、动员各方支持,实行综合开发。
(一)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其他省市(区)到我省投资建设能源、交通、通信基础设施,本着“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给予一定时期的减免税收和在一定范围内实行综合开发的政策优惠。
(二)凡在新建公路、铁路两旁从事经营性土地开发的,可从土地增值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交通建设资金,或加收一定的交通建设开发费;或者划出一定地块由交通建设部门进行土地开发,所得收益用于交通建设;或者指定交通建设任务,由土地开发经营者建设。具体办法由各市、县政府自定。
(三)新建港口、机场、车站时,由当地市、县政府在其附近划拨一定数量的土地给港口、机场、车站的建设和还贷。
(四)允许港口、航道部门结合港区、航道的整治,营造土地进行开发;疏浚的泥沙,允许由港口、航道部门自主经营。
(五)统筹兼顾通航河道的开发利用。在通航河道上,新建拦河坝、水电站,应兼顾水、电、航的综合利用;当航运、航道受影响时,应“以水补航”、“以电补航”。航道部门修建的船闸从1993年起,收取船舶过闸费,由航道部门收取,用于航道维护建设。
(六)邮电通信建设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新建市区、开发区、住宅区的邮电网点、通信管线,由建设单位统一规划和建设,纳入建设成本。
(七)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征地拆迁,按照《广东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征地拆迁管理办法》,进一步放宽政策。交通通信建设用地,经批准,免征垦复基金。乡镇道路建设用地由乡镇政府调整解决。允许公路、铁路、航道、建港部门自办料场,在公有土地、河道上取土、取沙、采石,免收矿产资源费。
(八)交通、能源、通信建设需从国外进口和租赁机械、设备、工程船舶、专用材料,可要求给予减免关税的照顾,由市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核实后,报送当地海关转报海关总署审批。

三、加强建设施工组织和线路管理,发挥更大的投资效益。
(一)推行建设项目承包责任制。所有重点工程项目,实行社会公开招标,择优选择专业施工队伍,不准转包。
(二)严格公路工程质量监理制度。各市交通主管部门均应建立公路质量监理站(所),所有建设工程都要配备专职质量监理人员和质量检测设备,按照规定的标准,严格工程质量监督和管理。凡建设施工承包单位,应缴纳工程投资额的百分之五的质量保证金,竣工验收一年后仍符合质量标准的,予以退还;达不到标准的,抵扣保证金或由原修建单位免费重修;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必须追究承包者的经济责任或刑事责任。
(三)加强路政、线路管理,确保铁路、公路、电力、邮电通信线路的完好和安全运行。我省境内国道一律不准拖拉机上路;省道干线、县城主要通道,交通繁忙时间不准拖拉机上路。同时,要坚决制止把公路作为晒场、堆场、停车场,今后国道和有条件的省道改造后要逐步实行半封闭。公路两旁新建建筑物,按有关规定严格审批。

四、分级管理,进一步改革交通、能源、通信建设管理体制。
(一)各级政府对交通、能源、通信建设,要加强领导,统筹规划,建立目标责任制。省负责全省范围内的交通、能源、通信整体规划以及重点项目建设。重点项目的征地拆迁由各市县政府分段包干负责,其建设可以由省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施工,也可以由各地政府按统一的标准分段、分项承包。各市县的交通、能源、通信建设,由各市县政府自行规划和建设。
(二)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将省电力工业总公司改组为省电力集团公司,负责省电网和骨干电厂的建设、管理和全省电网统一调度。省直属电厂改组为省电力集团公司的二级法人,经济上逐步实行独立核算,生产上服从省电网统一调度;合资电厂及股份制电力企业为独立法人,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厂长(经理)负责制。市供电局改组为市电力工业公司。为非独立核算的二级法人(汕头、潮州、揭阳市电力工业公司维持原体制),负责本市电网、地方电厂的发供用电统一调度和生产管理及所辖电网的建设和参与地方电源的建设。省网电实行并价后,地方办电按市或区域也实行单轨制电价。
(三)改组后的省电力集团公司和该公司二级法人,享有《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所赋予的经营自主权。省采取核定省属电厂上网电价、提高省属电厂和各级电力工业公司的经营利润水平后,继续享受“八五”电力承包供电环节产品税、所得税。调节税征后返还,并享受省电力发展基金的优惠政策。
(四)进一步完善和改革公路管理体制。高速公路由省高速公路公司统一负责组织建设。各级公路管理局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一般公路(国道、省道、县乡道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管理。
(五)在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的前提下,允许地方和其它部门与邮电部门合办邮电通信事业,逐步放开通信终端服务,允许各部门的通信专用网向社会开放。
(六)成立省交通建设基金会,由省政府领导担任基金会主任,经委、计委、财政厅、交通厅、银行等有关部门参加。省交通建设基金由基金会掌握使用,列入专户管理。
(七)交通、能源、邮电部门经批准后允许设立财务公司,搞活资金融通。对各类交通、能源、通信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
(八)省政府授权省经委会同省计委、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电力局、邮电局及有关部门分别制定上述政策措施的具体实施办法。各市、县政府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贯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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