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0〕77号)
市、州、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近年来,我省残疾人就业工作有了较大发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正在逐步推行,残疾人就业率从1987年的不足50%提高到现在的70%以上。但是,由于自身障碍和环境的影响,残疾人就业仍滞后于我省劳动就业总体水平。为了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9〕8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重要意义
劳动就业是残疾人的基本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对残疾人劳动就业要给予特别的优惠和保护,使他们与健全人一样,享受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取得劳动报酬、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接受职业技能培训和社会保障等权利。搞好残疾人就业工作,使适合劳动的残疾人从单纯依靠国家。社会和亲属救济、供养变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不仅关系到全省300万残疾人劳动权利的实现,而且对解除近1200万残疾人亲属的后顾之忧,推动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要进一步提高对残疾人劳动就业重要意义的认识,把扶持和保护残疾人劳动就业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纳入总体工作规划,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力措施,切实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权利的实现。
二、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方针、目标和任务
残疾人劳动就业的方针是:“集中与分散相结合,采取优惠政策和扶持保护措施,通过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使残疾人劳动就业逐步普及、稳定、合理。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省残疾人劳动就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是:到2000年末,全面完成我省残疾人事业“九五”计划纲要规定的残疾人劳动就业任务。到2005年,使求职登记的残疾人普遍得到培训,残疾人就业状况进一步改善。
三、依法全面推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把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作为做好残疾人工作的重点,切实加强领导,积极做好协调工作。凡是未开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市、州、县(市、区)要在2000年底以前制定、出台实施办法,并全面开展工作。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都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依法实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要与残疾职工签定劳动合同,办理合同鉴证、社会保险等手续;提前解除残疾职工劳动合同或人事关系,要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并报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和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备案。残疾职工数量未达到法定比例的单位,不得精简残疾职工。对有特殊才能和特殊贡献的残疾人,用人单位要优先安排。
凡符合国家颁布的残疾人标准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已与单位建立合法劳动关系的在岗残疾职工可纳入安置比例;持有伤残军人证、伤残民兵、民工和工作人员证的,经认定残疾程度达到《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的。经补办残疾人证后,方可计入安置比例。
凡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按时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保障金要以法人单位或产业(行业)活动单位为基本核算单位缴纳。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单位自有资金或预算经费中列支,对缴纳不积极或抵制的,由同级财政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执行;属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国有。集体企业,中央及外省市区驻湘单位、三资企业、三人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管理费中列支,分别由各级税务部门协助同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收缴。中央及外省市区驻湘单位、省直单位缴纳保障金,在长沙市城区内的向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缴纳,在长沙市城区外的由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委托所在地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收取。
鼓励各单位积极安排残疾人就业。对于安排残疾人就业超过规定比例或成绩突出的单位,各级政府要给予奖励;对于拒不执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拒不上报有关统计报表的,要责令改正。
四、继续扶持和稳定集中就业
集中就业是残疾人就业的一种重要形式。福利企业是以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为目的具有社会福利性质的特殊企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继续给以大力帮助搞好改革、改制工作,依靠社会力量办好福利企业。
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福利企业的优惠政策。对福利企业征收规费除按财政部、国家计委规定向其主管部门交纳福利企业管理费外,其它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税务部门要认真落实对福利企业的减免税优惠政策,及时按规定办理福利企业的税收减免和返还;对福利企业兴办第三产业、房屋、土地出租收入的有关税费按规定报批后给予减免照顾。
进一步做好福利企业的保障和稳定工作。各地要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将福利企业纳入企业城镇职工养老、失业、医疗社会保险体系。对未参加社会保险、停产多年和无缴费能力的集体福利企业,其离退休人员和职工直接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加强对福利企业的管理和监督。福利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民政、税务、工商、残联等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监督,确保福利企业的稳定和发展。
五、大力扶持残疾人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就业。
残疾人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就业,是新形势下解决残疾人就业的一种有效途径,要大力扶持。对一些适合残疾人就业的行业,要选择一定的岗位,作为特别扶助办法提供给残疾人就业。全省城镇要把逐步建立助残书报亭作为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一条渠道,各级新闻出版、文化、工商、税务、城建等部门要提供方便给予支持。
残疾人申办个体工商户、从事个体经营的,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当地残疾人联合会所属就业服务机构的证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优先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酌情减免市场管理费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等。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逐步将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的城镇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险范围。城管部门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要在落实经营场地、摊位方面提供方便并酌情减免摊位费。卫生、城建等部门要在卫生清洁费、公益事业费等方面给予减免照顾。对于残疾人从事个体就业或自愿组织就业在资金上确有困难的,可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给予一定的扶持。
六、扶持农村残疾人参加生产劳动
我省80%的残疾人生活在农村,目前仍有近30万可扶持的农村残疾人处于贫困状况。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残疾人扶贫纳入扶贫攻坚计划,做好农村贫困残疾人的扶贫工作。地方政府要针对残疾人的特点,组织他们参加种植业、养殖业、家庭手工业等各种形式的生产劳动。要从政策、信贷、科技、农资、文化、信息等方面帮、包、带、扶。要加强对康复扶贫贷款的使用、管理和监督,坚持进村入户,扶持到户到人。
各地在规划和发展小城镇时,应积极吸纳农村残疾人就业。农村乡(镇)机关、站、所、场、校、乡镇企业和村办企业等,也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七、以发展盲人按摩为重点。积极帮助盲人就业
各级政府及卫生、工商、劳动、税务、残联等部门要采取措施,积极扶持盲人按摩人员兴办个体、私营或其他形式的按摩院(所);县以上(含县级)残疾人联合会要会同劳动保障部门对要求开业的盲人保健按摩人员进行职业技能鉴定,按规定发给资格证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凭职业资格证书及相关资料办理营业执照。凡开展医疗保健康复活动的按摩院(所),需经县或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凡到社会医疗按摩、推拿科室从业的盲人,须经卫生医疗部门考核合格,具有合法的行医资格。鼓励、扶持社会力量开办盲人按摩院(所),集中安排盲人就业。盲人按摩人员达到一定比例的盲人按摩服务场所,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卫生等部门要减免其卫生清洁费、公益事业费及其他社会负担的费用。要切实做好盲人按摩人员的培养、培训工作。人事职改部门要重视和做好盲人医疗按摩人员的职称评聘工作。饭店、浴室、保健康乐机构。美容美发场所等有按摩业务的服务单位和有按摩、推拿科室的社会医疗机构,应优先录用具有按摩技术并持有国家有关规定的资格证书和《健康证》的盲人按摩人员。盲人按摩服务场所要依法依规经营,杜绝假冒盲人按摩名义从事按摩服务行为,自觉接受公安机关和盲人按摩指导机构的检查和指导。
要按照国务院《 中国残疾人事业“九五”计划纲要》(国发〔1996)15号)的要求,建立省盲人按摩指导中心,完善盲人按摩服务网络,加强对盲人按摩的行业管理。省残联要会同劳动、卫生、工商、民政、公安等部门共同制定盲人按摩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以促进盲人按摩行业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要积极探索、拓宽适合盲人特点的就业领域,促进盲人就业。
八、切实做好下岗残疾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措施,尽量避免残疾职工下岗。除停产和宣布破产的企业外,其他有生产任务的企业一般不得安排残疾职工下岗。企业因停产确需安排残疾职工下岗的。要按规定到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残联备案。宣布破产的企业要优先做好残疾职工的安置工作。
对已下岗的残疾职工,有关部门和企业要切实保障按时足额发放基本生活保障费,并按规定为其缴纳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企业,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措施,确保优先安排残疾职工。已达到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比例的单位,如再接收安置下岗残疾职工,并签有劳动合同,且稳定在一年以上,由同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核实并报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可从就业保障金中给用人单位一次性的适当补助。
职业介绍机构要积极主动地为下岗残疾职工提供职业指导、就业信息和职业介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经过再就业培训的下岗残疾职工应免费给予职业技能鉴定。对下岗残疾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的,应按规定保障其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各级政府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关心企业离、退休残疾职工的生活,保证及时足额发放其养老金。
九、大力开展职业培训,提高残疾人职业技能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重视残疾人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将残疾人的职业技术培训纳入整体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计划,努力提高教育质量。政府各有关部门所办的职业培训机构,应将残疾人纳入培训计划随班培训,也可根据市场需要和残疾人的具体情况单独开设培训班。要加强县级以上残疾人培训机构和基础设施建设,为残疾人的培训创造条件。
政府各部门及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要切实抓好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在岗与转岗残疾职工的职业培训,并为其在培训或进修期间的学习、生活提供保障。对城市残疾人的职业技术培训,要纳入全省劳动预备制和再就业培训计划,由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的就业培训机构组织实施,并酌情减免培训费。对接受培训并获得结业证书的残疾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适当减免技能鉴定等级评定费。职业介绍机构要免费提供三次就业信息和职业介绍。残联所属培训机构培训残疾人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按实核拨,也可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开支。
农村残疾人职业培训以乡(镇)为主,依托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进行各种形式的实用技术培训。
十、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建设,为残疾人就业提供全面服务
各级残联所属的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是受政府委托具体承担残疾人劳动就业指导管理和为残疾人就业提供服务的专门机构,是劳动就业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在同级劳动行政部门指导下开展工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重视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的建设,关心和支持其开展工作。劳动、人事、财政、编制等部门要在机构建设、人员编制。工作经费、办公条件、业务交流和人员培训等方面给予支持。
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要不断完善职能,增强服务意识,加强与劳动部门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的配合。加强同劳动力市场、职业培训机构的联系,逐步建立健全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体系。要深化内部机制改革,加强内部管理和队伍建设,健全规章制度,努力提高为残疾人就业服务的专业化、规范化水平。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逐步建立信息互联网,在2001年底前。各市、州和有条件的县(市、区)要建立残疾人就业服务信息网络。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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