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业生产 资料价格管理以及对其主要品种实行最高限价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业生产
资料价格管理以及对其主要品种实行最高限价的通知
(1993年3月20日桂政发〔1993〕21号)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3〕13号文件精神和我区实际情况,为了保护农民利益,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促进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现将我区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管理及对农业生产资料一些主要品种实行最高限价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市、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的管理。区产化肥、农药、农地膜出厂价格,要按自治区物价局桂价综字〔1992〕148号文规定的权限审定;进口化肥国内拨交价按国发〔1993〕13号文“地方部门进口的执行地方限价”的规定,由自治区物价局审定;农业生产资料的销售价格,要按自治区物价局规定的作价办法、作价费率制定。
二、为防止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暴涨,对生产部分主要农业生产资料品种实行最高限价。自治区管理的计划外尿素最高出厂限价定为每吨1150元,其它区管品种限价,由自治区物价局视今后情况适当调整。各地管理的小化肥、小农药,可在权限范围内制定当地最高限价。
三、自治区和各地按权限制定的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包括最高限价),各部门、各单位必须认真执行,不得越权定价,现行价格不符合规定的,要立即纠正。
四、为保护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相对稳定,对生产农业生产资料使用的原材料、燃料和电力,要优先供应。免征化肥、农药、农地膜生产企业水资源费、供水建设附加费,以及龙滩水电站建设专项资金。一九九三年对化肥、农药、农膜生产用电新增加的电力综合附加费减半计收。
各地为支持农业生产资料生产和经营,在价格、税收、贷款等方面采取的优惠措施不要取消,有条件的地方可考虑增加。
五、由于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涨价因素的影响,使农业生产资料生产成本上升,而最高限价又不能及时调整,生产企业因执行最高限价发生亏损的,按企业隶属关系由财政部门通过减免税利或财政补贴等办法解决。
六、各地、市、县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农村用电、用水价格,以及对农民的各项收费的检查,纠正各种乱加价、乱摊派、乱收费现象。
七、各地物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切实整顿农业生产资料流通市场秩序。对无证经营或越权经营者,坚决取缔并没收非法所得。对擅自提价、高价倒卖、牟取暴利、贩卖假冒伪劣农业生产资料的坑农行为,要严加查处。
八、各级政府要根据当地实际,加强领导,协调好各部门工作,组织好农业生产资料生产和供应,稳定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减轻农民负担,以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同时,要切实搞好宣传,深入细致做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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