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政府关于利用国外贷款项目实行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福建省政府关于利用国外贷款项目实行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1993年4月12日闽政〔1993〕14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为支持和鼓励利用国外贷款发展我省的农业、基础设施和基础工业,增强利用国外贷款项目单位的还贷能力,在继续执行国家有关利用外国政府贷款优惠政策的同时,省政府决定对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国际商业贷款、国际金融租赁、港澳中银集团贷款以及境外发行债券建设的农业、基础设施、基础工业项目和技术先进型出口创汇型项目(简称国外贷款项目)实行以下优惠政策:
一、利用国外贷款建设的项目,经省税务局审核批准,不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二、利用国外贷款的农业项目,享受《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商投资农业综合开发的暂行规定》中的优惠政策。
三、利用国外贷款的出口创汇型企业,在偿还国外贷款期间,可申请出口经营权和出口配额,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公司出口,新增外汇收入先还贷后分成。
四、利用国外贷款的企业,在还本付息期间,经省外汇管理局个案批准,可在国内以外币计价销售商品,所得外汇全部用于还贷。
五、利用国外贷款的企业,在还本付息期间,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可在所在地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现汇帐户,外汇收入优先用于还贷。
六、利用国外贷款的企业,在还本付息期间,实行税前还贷政策,允许用项目新增的利润在征收所得税前偿还贷款本息,不足部分经批准允许用项目新增的产品税或增值税还贷。
七、利用国外贷款的企业,在还本付息期间,经财税部门批准,可适当提高设备的折旧率,增强企业的还贷能力。
八、利用国外贷款的企业,在还本付息期间,其生产的属国家控价的产品可实行还本付息价。
九、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企业,进口与项目建设和经营有关的物资和设备,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产品税或增值税。
省内各银行和金融机构支持企业技术改造的外汇贷款项目和支持农业、基础设施、基础工业、技术先进型、出口创汇型项目建设的外汇贷款项目,比照利用国外贷款项目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港澳中银集团在我省的投资项目(以投资形式合作,协议还本付息),除享受中外合作企业有关优惠政策外,比照利用国外贷款项目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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