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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委、财政厅关于 福建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302
  • 【发布文号】闽政办[1999]247号
  • 【发布日期】1999-12-30
  • 【生效日期】1999-12-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委、财政厅关于 福建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委、财政厅关于
福建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闽政办〔1999〕247号)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福建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福建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省科委、省财政厅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暂行规定的通知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实施科教兴省战略的决定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设立福建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以下简称创新资金)。创新资金用于支持我省科技型中小企业(以下简称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的政府专项资金。为了提高创新基金的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一、创新资金与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上相衔接,资金上予以配套。

二、创新资金是一种引导性资金,通过吸引各级政府、企业、科技创业投资机构和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投资,逐步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规律、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新型投资机制。

三、创新资金不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的支持,增强其创新能力。

四、创新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五、创新资金的资金来源为省财政按闽委发〔1999〕10号决定安排的科技专项拨款及其银行存款利息。

第二章 支持对象与方式



六、创新资金面向在福建省内注册的各类中小企业,其支持的项目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有较高的技术创新水平及较大的市场容量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望形成新兴产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让项目。
(二)无知识产权纠纷。
(三)项目应具备一定的成熟性。
1.处于研发阶段的项目,应已拥有被专家认可的创新性较高的实用技术,有明确的技术路线和产品构想,并有明确的市场应用目标。
2.处于中试阶段的项目,应已完成样品或样机,并有完整、合理的工艺路线以及有效的生产及市场经营计划;
3.处于规模化阶段的项目,应已是成熟的产品并已小批量进入市场,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创新资金重点项目指南参照科技部每年年初发布的创新基金年度重点项目指南并结合我省实际发展需要组织发布。

七、承担创新资金支持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在福建省内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种所有制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方股权需占51%以上),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领导班子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并有持续创新意识。
(三)职工人数原则上不超过500人,其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职工总数的10%以上,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3%。
(四)已有主导产品并将逐步形成批量和已形成规模化生产的企业,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五)对特种行业申请的项目,如医药等,申请时需要有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和有关测试报告。

八、创新资金优先支持的对象
(一)技术水平高、持续创新能力强、管理科学、产品市场和效益前景好的企业。
(二)能够带动地方经济发展的项目,特别是对我国支柱产业、重点产业发展有推动作用的项目。
(三)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带动性、渗透性强的关键技术、共性技术及方向性技术、高附加值的项目。
(四)能够出口创汇,能大量吸纳就业,节能降耗,有利于环境保护,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的项目。
(五)有望形成新兴产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项目,特别是国家863计划、攻关计划、火炬计划的商品化、产业化项目。
(六)科研院所整体转制科技型企业产业化项目,产、学、研联合项目及海外留学人员携带具有产业化前景的高新技术项目。
(七)利用高新技术特别是信息技术对传统产业改造的项目。

九、创新资金不支持低水平的重复建设、单纯的基本建设、技术引进和一般加工工业项目。

十、根据中小企业和项目的不同特点,创新资金分别以贷款贴息、无偿资助、资本金投入等不同的方式给予支持:
(一)贷款贴息:对已具有一定水平、规模和效益的创新项目、原则上采取贴息方式支持其使用银行贷款,以扩大生产规模。重点资助成长期和成熟期企业。一般按贷款额年利息的50%--100%给予补贴,贴息总额一般不超过8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二)无偿资助:主要用于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中产品研究开发及中试阶段的必要补助、科研人员携带科技成果创办企业进行成果转化的补助。重点资助初创期企业。资助数额一般不超过8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最高不超过150万元,而且企业必须有等额以上的自有配套资金。
(三)资本金投入:对少数起点高、具有较广创新内涵、较高创新水平并有后续创新潜力、预计投产后具有较大市场需求、有望形成新兴产业的项目,采取资本金投入方式。资本金投入以引导其它资本投入为主要目的,数额一般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20%,原则上可以依法转让,或采取合作经营的方式在规定期限内依法收回投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凡列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支持的项目,创新资金视项目的创新水平、市场前景及执行情况,也可给予按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支持额度的30%--80%的配套,个别重大项目配套比例可达100%。贴息不超过3年,无偿资助不超过2年。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能



十一、省科学技术委员会是创新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审议和发布创新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工作指南,审议创新资金运作中的重大事项,批准创新资金的年度工作计划,并会同省财政厅审批创新资金支持项目,向省政府提交年度执行情况报告等。

十二、省财政厅是创新资金的监管部门,参与审议创新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工作指南,并根据创新资金年度工作计划,每年分两批将创新资金经省科委拨入创新资金管理中心专用帐户,同时对资金运作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三、设立中小企业创新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管理中心的设置按有关程序专题报批,并在科技部门和财政部门指导下,负责创新资金的运作和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能:
(一)研究提出创新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工作指南,统一受理创新资金项目申请并进行程序性审查;
(二)研究提出有关创新资金项目的评估、评审、招标标准,提出参与创新资金管理的评估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的资格条件;
(三)委托或组织有关单位或机构进行创新资金项目的评估、评审、招标等工作;
(四)负责编制创新资金的年度财务决算和工作计划,提出创新资金年度支持的项目建议,具体负责创新资金的运作;
(五)全面负责创新资金项目实施过程的综合管理,负责创新资金项目的统计、监理和定期报告工作。

十四、设立创新资金专家咨询委员会,由具有一定权威的技术、经济、管理专家和企业家组成,在省科委领导下负责研究创新资金年度优先支持领域和重点项目,指导创新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工作指南的制定,为创新资金管理中心提供技术咨询。

第四章 项目申请、推荐与评审



十五、凡符合创新资金支持条件的项目,由企业按申请要求提供相应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须经项目推荐单位出具推荐意见,推荐单位为地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其中申请贴息的企业,还需提供有关银行的承贷意见。

十六、项目推荐单位要对申请企业的申请资格、申请材料的准确性、真实性等进行认真审查,对符合申请条件和要求的项目,出具推荐意见。

十七、积极引入竞争机制,推行创新资金项目评估、招标制度。凡符合条件的,必须通过公开竞争方式择优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十八、管理中心按有关标准要求,统一受理项目申请并负责程序性审查,送有关评估机构或专家进行评估、评审或咨询,符合条件的,须进行标书制定和评标择优。

十九、评估机构和评审专家对申报项目的市场前景、技术创新性、技术可行性、风险性、效益性、申报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等进行客观评估、评审,并出具明确的评估、评审意见。

二十、管理中心根据评估、评审意见,提出创新资金年度支持的项目建议。必要时,省科委和省财政厅可对评估结果进行复审。项目建议经省科委会同省财政厅审定批准后,由管理中心与企业签订合同,并据以办理相应手续。对未通过形式审查和经评审、评估、招标后明确不予支持的项目,管理中心应在项目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书面通知申报企业。

二十一、省科委和省财政厅每年分批向社会发布创新资金支持的项目和企业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经费管理与监督检查



二十二、创新资金的年度预算安排由省财政厅确定。省科委根据省财政厅的有关规定,报告创新资金的使用情况,并接受省财政厅监督。

二十三、管理中心应按合同要求,及时足额将创新资金拨至有关项目承担单位。创新资金不得用于金融性融资、股票、期货、房地产、赞助、捐赠等支出,更不得任意挪用。

二十四、管理中心用于创新资金项目的评审、评估、招标和日常管理工作的费用,实行预决算管理,报省财政厅审批后从创新资金利息收入中列支。

二十五、项目承担单位每年应向管理中心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管理中心应向省科委报送年度预决算及执行情况。省科委每年向省财政厅报送年度预决算及执行情况。

二十六、因客观原因,项目承担单位需对项目的目标、进度、经费进行调整或撤销时,应提出书面申请,经管理中心审核,报省科委和省财政厅审批后,方可执行。已签合同的项目经管理中心批准撤销或中止,承担单位应进行财务清算,并将剩余支持资金如数上交管理中心。

二十七、对在项目申报中采取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或挪用创新资金的,或者在项目执行中严重违反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企业,将取消或者停止对其资助,追回已拨付的资金。

二十八、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及项目推荐单位、评估机构等有关人员在项目申报、受理、评审、管理中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的,或者由于玩忽职守而造成创新资金流失或其他损失的,由有关主管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二十九、根据本暂行规定,由管理中心提出有关项目管理、经费管理的实施细则,报省科委和省财政厅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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