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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批复
  •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文[2003]356号
  • 【发布日期】2003-12-04
  • 【生效日期】2003-12-0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批复

(闽政文[2003]356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问题的请示》(厦府〔2003〕249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市自2004年1月1日起将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提高到10%,省、部属单位比照执行。部属单位原先经批准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高于10%的,按原标准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三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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