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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体改委、 财政局《关于搞活勘察设计单位的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80202
  • 【发布文号】津政发[1993]29号
  • 【发布日期】1993-05-21
  • 【生效日期】1993-05-2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体改委、 财政局《关于搞活勘察设计单位的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体改委、
财政局《关于搞活勘察设计单位的意见》的通知

(1993年5月21日津政发〔1993〕2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建委、体改委、财政局《关于搞活勘察设计单位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关于搞法勘察设计单位的意见

为增强我市勘察设计单位的活力,改善勘察设计条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化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加快勘察设计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的步伐,逐步使其成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科技型企业。

二、实行并完善院长负责制,确保经营自主权的落实。在已核定的工资总额基础上,各单位可以根据经济效益情况自主决定工资、奖金的分配形式。在主管部门核定的编制总数内,可以自主决定机构设置及部门人员分配。

三、试行全员聘任制,单位可根据评聘分开的原则和工作需要,自主聘任技术人员的技术职务和招聘临时工作人员。

四、鼓励勘察设计单位拓宽经营范围。有能力的勘察设计单位经市建委批准可以实行两头延伸,开展总承包业务,承揽工程咨询和工程监理业务,其收入纳入单位总收入。

五、鼓励和支持勘察设计单位开展多种经营,安排富余职工。符合《天津市开展多种经营补充办法》(津政发〔1992〕53号)的,可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六、简化勘察设计人员出国审批手续,根据勘察设计合同,一次审批在协议或合同期内出国有效。

七、勘察设计单位按现行规定15%税率交纳所得税,但对其中人均利润在一千二百元以下的单位可免征所得税。

八、免征勘察设计单位的能源交通基金和预算外调节基金。

九、个人收入均按国家规定交纳个人收入调节税。个人收入调节税由单位代扣代交。

十、允许单位在发展基金大于消费基金的前提下,自主决定税后利润的分配比例。

十一、勘察设计单位对内实行技术经济承包责任制,勘察设计人员的个人收入要与所完成的勘察设计工作量和质量挂钩。

十二、各单位在完成年人均核定产值和保证勘察设计质量的前提下,可有组织地开展业余设计。各单位的业余设计收入不得超过总收入的50%。业余设计收入的50%(扣除应缴各项税收)可分配给个人,不纳入单位工资总额,其余部分纳入单位正常收入。

十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搞活勘察设计单位之机搞无证设计、出卖图签、以咨询名义搞设计和越级承揽任务;禁止利用回扣、压价以及持权控制任务;不得隐瞒收入数额和弄虚做假。对上述行为,一经发现没收非法所得,对情节较重的分别给予停业整顿,吊销证书处理。

十四、实行本意见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提出申请,并由市建委核定产值收入基数指标与质量考核指标(抄送市财政局)后,方可执行。

十五、本意见从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施行。驻津各甲、乙级勘察设计单位经市建委批准,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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