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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吉林省转发国家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退耕还林粮食供应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吉林省
  • 【发布文号】吉粮调字[2003]78号
  • 【发布日期】2003-07-26
  • 【生效日期】2003-07-2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吉林省转发国家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退耕还林粮食供应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转发国家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退耕还林粮食供应工作的通知

(吉粮调字[2003]78号)




各市州、县(市、区)粮食局:

现将国家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退耕还林粮食供应工作的通知》(国粮调[2003]9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现就退耕还林粮食供应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切实做好粮食供应工作。各县(市)要严格按照省林业厅、财政厅、粮食局、农发行等四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国家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吉林造字[2001]450号)文件要求,及时向退耕还林农民供应补助粮食。

二、保证供应粮食质量。对于供应给退耕农民的粮食,要严把质量关,水稻原则上供应新品三等(含三等)以上;没有新粮的,用最近年度收购入库的水稻安排。超期储存或陈化的粮食不得供应给退耕还林农民。补助粮在供货前,必须经县(市、区)级以上粮油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出具检验报告后方可供货。检验报告要随粮同行。

三、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各级粮食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退耕还林粮食供应工作,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精心组织,合理安排。要定期对粮食供应情况进行检查,确保供应粮食数量和质量,保护退耕还林农户利益,保证退耕还林工作顺利实施。

附: 国家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退耕还林粮食供应工作的通知

二OO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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