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转发国家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退耕还林粮食供应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转发国家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退耕还林粮食供应工作的通知
(吉粮调字[2003]78号)
各市州、县(市、区)粮食局:
现将国家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退耕还林粮食供应工作的通知》(国粮调[2003]9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现就退耕还林粮食供应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切实做好粮食供应工作。各县(市)要严格按照省林业厅、财政厅、粮食局、农发行等四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国家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吉林造字[2001]450号)文件要求,及时向退耕还林农民供应补助粮食。
二、保证供应粮食质量。对于供应给退耕农民的粮食,要严把质量关,水稻原则上供应新品三等(含三等)以上;没有新粮的,用最近年度收购入库的水稻安排。超期储存或陈化的粮食不得供应给退耕还林农民。补助粮在供货前,必须经县(市、区)级以上粮油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出具检验报告后方可供货。检验报告要随粮同行。
三、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各级粮食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退耕还林粮食供应工作,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精心组织,合理安排。要定期对粮食供应情况进行检查,确保供应粮食数量和质量,保护退耕还林农户利益,保证退耕还林工作顺利实施。
附: 国家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退耕还林粮食供应工作的通知
二OO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