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 城区内机动和非机动三轮车交通管理的通告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
城区内机动和非机动三轮车交通管理的通告
(1993年6月29日长府发〔1993〕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加强我市城区内机动和非机动三轮车的交通管理,整顿交通秩序,加快我市现代化国际性城市的建设步伐,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机动和非机动三轮车从事城市客运。对目前从事违法客运的机动和非机动三轮车要坚决予以取缔。
二、现有已领取号牌并办理了货运手续的机动和非机动三轮车,必须在指定的路线和时间行驶,并在指定的运输市场停放。
三、残疾人专用车,应凭残联证明,到公安部门办理残疾人专用车号牌,只准作为残疾人代步工具,在道路右侧非机动车道行驶,不准载客、载货;严禁非残疾人驾驶残疾人专用车。
四、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继续从事违法营运的机动和非机动三轮车,公安部门可以没收其营运车辆。
五、本通告由市公安局、公用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六、本通告发自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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