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 城镇住房公积金加快改革住房制度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002
  • 【发布文号】桂政发[1997]105号
  • 【发布日期】1997-12-29
  • 【生效日期】1997-12-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 城镇住房公积金加快改革住房制度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
城镇住房公积金加快改革住房制度的通知

(1997年12月29日桂政发〔1997〕105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根据党的十五大提出:“建立城镇住房公积金,加快改革住房制度”的要求,结合我区房改工作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加快我区房改工作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建立住房公积金是房改工作的中心环节,使用和管理好公积金是整个房改工作的关键。我区开展住房制度改革几年来,已有71个县(市)和单位初步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有121万名职工参加缴存住房公积金,到1997年9月底归集了住房公积金近10亿元,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目前全区公积金缴存率还比较低,部分县(市)和单位还没有把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起来。有的地方职工缴存了公积金,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部分资金没有落实。为了加快改革住房制度,必须全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一)1998年,全区单位和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率由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调整到6%,经济条件好的地、市、县和单位公积金缴存率可以高于6%,但最高不能超过10%。经济条件差的地、市、县和单位公积金缴存率可以低于职工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6%,但最低不能低于3%。目前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地、市、县和单位,要尽快把这项制度全面建立起来。行政事业单位为职工缴存的公积金,各级财政要予以安排。
(二)从1998年开始,财政、房改等有关部门,要做好原有住房资金的核定和划转工作,理顺住房公积金的来源渠道,为把住房资金理入工资做好准备。
(三)要加快公积金制度的立法工作,1998年上半年要争取颁布《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公积金条例》,使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和使用纳入法制轨道。
(四)各地、市、县要建立健全住房资金管理机构,核定人员编制,配备必要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认真负责管好住房公积金,严禁挪用,违者严肃处理。
(五)各地、市对所属的县,各县(市)对所属的单位要明确建立住房公积金的责任制,同时建立考核办法和奖励办法以及约束的措施。使住房公积金制度全面建立起来,并且不断巩固和完善。

二、关于加快部分产权住房向全部产权过渡
几年前,以出售住房部分产权来启动房改,这是从职工购房的经济承受能力来考虑的。但从房改的根本目的来说,出售住房部分产权不利于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而且部分产权住房存在着严重的不合理,拥有部分产权的住房与拥有全部产权的住房,享有的权利几乎是一致的;个人拥有部分产权的比例很不一致的住房,但享有的权利却完全一致。在管理维修方面的许多矛盾很难处理,属于单位所有的住房的部分产权很难体现。因此,根据党的十五大提出加快房改的要求和国务院房改领导小组的有关文件精神,要继续鼓励职工将购买公有住房部分产权,改为购买住房全部产权。购买属于单位所有的部分产权,可按原来购房价格补交房款及相应利息,办理期限由各地、市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决定。职工集资建房拥有部分产权的住房也要逐步过渡为全部产权。对于购买住房产权一次性付款有困难的可按如下三种办法解决:一是允许购房职工分期付款,3年或5年内付清;二是允许购房职工向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申请抵押贷款,各级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必须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职工购房抵押贷款;三是允许购房职工提取已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来交房款。总之,各地要加强宣传,鼓励、支持职工将已购买住房部分产权改为购买住房全部产权。

三、关于逐步转变住房分配方式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把住房实物福利分配的方式改变为货币工资分配方式,这是房改的基本内容之一。为了实现这一转变,要取消实物福利分房。今后,各单位对符合分房条件的职工采取逐月给予住房补贴,或者一次性给予购房补贴,由职工自行选购经济适用住房,单位不再给予分配住房。住房补贴的资金来源,补贴的具体办法,由自治区房改办与自治区财政厅研究拟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为了控制住房实物福利分配,今后各市、县人民政府不再给单位批地围院建房。

四、关于拥有全部产权住房进入市场
为了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促使住宅建设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要建立健全住房交易市场。对按照房改政策购买全部产权的住房进入市场,采取宽松的政策。一是不受职工购房后居住使用时间的限制;二是在税费方面采取优惠办法;三是简化住房进入市场的办理程序。由自治区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尽快研究具体办法,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五、关于用好住房资金,加快住房建设
我区开展房改工作以来,全区利用住房资金已建设了980多万平方米的住房,解决了一部分职工的住房困难。但是,各地住房建设不平衡。有的市、县职工住房十分困难,但对住房建设很不重视,甚至把住房资金挪作他用,这是政策不允许的。为了解决城镇住房问题,必须加快住房建设,严禁挪用住房资金。因此,各地、市、县要采取有力措施,务必迅速收回借贷出去的住房资金,特别是借贷逾期的住房资金,并根据职工住房需求情况,认真做好住房建设的规划和计划,利用归集的住房资金,切实抓好住房建设,保证到2000年,全区城镇人均居住面积达到8平方米以上。

六、关于加强对房改工作的领导
住房制度改革几年来的实践证明,这项改革牵涉面广、政策性强,是长期的复杂的工作,是最具体的关心职工生活。各地区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领导要提高对这项改革的认识,切实加强对这项改革工作的领导。要健全各级房改工作机构,配备必要工作人员,负责做好日常工作。对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