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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水利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 通知精神加强水土保持工作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80702
  • 【发布文号】吉政发[1993]23号
  • 【发布日期】1993-07-10
  • 【生效日期】1993-07-1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水利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 通知精神加强水土保持工作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水利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
通知精神加强水土保持工作意见的通知

(1993年7月10日吉政发〔1993〕23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白城地区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省政府同意省水利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

省政府:
国务院一九九三年一月十九日发出的《 关于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国发〔1993〕5号,已翻印发至县级政府),充分肯定了水土保持的战略地位和作用,提出了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措施和要求,对加快治理水土流失,加强预防监督管理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切实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充分认识防治水土流失的必要性的紧迫性。
我省是水土流失较为严重的省份之一。多年来,各级政府组织和动员广大群众坚持不懈地进行了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总的看,治理速度比较缓慢,加之预防监督工作跟不上,又出现了新的水土流失,导致生态环境不断恶化,严重影响了我省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建国初期,全省共有水土流失面积5250万亩,到一九九一年末,共治理4990万亩,但在此期间又产生新的水土流失面积4880万亩,现在全省仍有水土流失面积5140万亩。严重的水土流失,不仅使耕地土层变薄、肥力下降、加剧草原“三化”,而且,造成水库、河道的大量淤积,加重了水旱灾害。事实表明,防治水土流失,是一件既关系到当前改革开改和经济建设,又关系到子孙后代的大事。中央将搞好水土保持,防治水土流失,作为我国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因此,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东部山区要重点宣传防治“三江”源地的水土流失,加强长白山区自然保护的重大意义,为搞好以预防监督为主的水土保持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中部丘陵平原区要向广大群众宣传,保护水土资源,对加强商品粮基地建设,发展粮食生产,积蓄农业后劲的战略意义,进一步调动群众治山治水、改造坡耕地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西部地区要利用风蚀危害的大量事实,开展植树种草、防风固沙、改善生态环境的宣传教育,发动群众,自力更生,群策群力,加快草原“三化”的治理。总之,要通过深入持久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省人民水土保持的国策意识和防治水土流失的紧迫感、使命感。

二、坚持乡、村规模治理与户包小流域治理相结合,加快治理速度。
近两年来,我省有些县(市),采取由乡、村统一规划、统一组织,进行以小流域为单元的大规模集中连片治理,大大加快了治理的速度。实践证明,把以乡、村为单位的规模治理与以户或联户承包的小流域治理有机地结合起来,是符合我国国情,有力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加快治理水土流失的有效措施。各地要积极推广这些地方的好经验,按照发展“两高一优”农业的要求,统一规划,因地制宜地确定本地防治水土流失的主攻方向、任务和组织形式,有计划地组织实施。对重点小流域或重点流失区,要集中人力、集中时间,突击治理,但要严格按规划施工,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对以户或联户承包的小流域也要按统一规划制定实施方案,坚持常年治理,并要做好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为了加快水土流失的治理,要继续坚持以地方投入、群众投劳为主,国家适当扶持的原则,多形式、多渠道地增加对水土保持的投入。治理水土流失任务重的地方,要把劳动积累工主要用于水土保持工程建设。各级水利部门要按国家规定,从掌握的小型农田水利补助费中拿出一部分资金用于水土流失治理。每年的以工代赈资金也要拿出一部分用于小流域治理。大、中型水库每年从水费中提取2─5%的资金,用于库区及其上游的水土保持。

三、认真落实政策,调动农民治理水土流失的积极性。
我省水土流失分布面积广,治理任务重,必须广泛发动群众,依靠农民的集资投劳,进行坚持不懈的治理。实践证明,要使农民在治理水土流失上舍得投工投钱,最好的办法就是用政策调动群众,用经济利益吸引群众。近两年,永吉、磐石等县制定了鼓励农民承包荒山荒坡的优惠政策,对开展户包小流域的治理,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各县(市、区)也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有利于加快治理水土流失的有关政策,实行“谁承包治理谁受益”,允许承包经营权继承和转让,保持长期稳定不变,并在投资贷款和税收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扶持。要坚持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结合,治理水土流失与开发利用水土资源相结合,治理荒山荒坡与种植经济林草相结合,促进山区经济开发,使农民在治理中得到实惠,充分调动广大农民治理水土流失的积极性。

四、加强预防监督,防止新的水土流失。
要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吉林省水土保持条例》,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统一管理,共同防治和“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的原则,使水土流失的防治真正纳入法制的轨道。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水土保持监督管理体系和监测网络,依法查处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各类违法案件,按规定征收水土保持监察队伍进行调整、充实,搞好培训,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要严格执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制度,使经济建设与防治水土流失同步进行。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和小型个体采矿以其他采石、挖砂、取土为生产方式的企业,必须有水土保持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使用。为了保证预防监督工作的正常进行,要在每年的水土保持经费中安排20%的资金,用于水土保持的预防、监督和管护。

五、建立和完善责任制,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要把水土保持工作纳入重要工作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要建立领导任期内的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明确任务,层层签订责任书,并要坚持严格的检查评比和考核制度。建议省里每五年对在水土保持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一次表彰奖励。要建立水土保持工作报告制度,县级人民政府每年要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报告一次水土保持工作。省、市、州人民政府要每两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报告一次水土保持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本着各负其责、各投其资、各记其功的原则,切实承担起《吉林省水土保持条例》规定的各项职责,主动配合,通力协作,共同搞好我省的水土保持工作。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有关部门执行。

吉林省水利厅
一九九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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