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B股对敲交易暂行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B股对敲交易暂行规则
(1993年8月11日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一条 为活跃深圳B股市场,方便B股投资者,本所特设立B股对敲交易系统。该系统允许B股特许证券商将其接受的同一种B股的买入委托和卖出委托配对后输入,经对敲交易系统确认后成交。
第二条 对敲交易只适用在交易所上市的B股、B股权证及其他人民币特种证券的交易。
第三条 在某公司股票的收购要约期内,该公司B股及其权证不得进行对敲交易。
第四条 对敲交易的申报只限于在交易所拥有席位的B股特许证券商的出市代表从其场内席位上的终端输入。
第五条 每笔对敲交易的申报内容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1.证券代码;
2.买、卖双方股东代码;
3.买、卖双方合同序号;
4.对敲价格;
5.对敲手数。
第六条 每笔对敲交易必须在10万股以上(含10万股)。
第七条 每笔对敲交易的成交价格必须在以下范围之内:
上限:不得高于前一交易日收盘价加四个价位的价格与当日开市以来最高成交价两者中的最高价。
下限:不得低于前一交易日收盘价减四个价位的价格与当日开市以来最低成交价两者中的最低价。
第八条 对敲交易时间为B股交易日开市始,至闭市前5分钟止。
第九条 对敲交易的价格不影响交易所自动撮合成交即时行情的揭示,不影响指数计算,但对敲交易的成交量和成交金额纳入当日总成交量和总成交金额的统计。
第十条 每笔对敲交易一经交易所对敲交易系统接受,证券商即不能取消该笔对敲交易,除非有关的证券商发现有错误并向交易所报告,而交易所总经理又确信错误并非故意造成,可以由总经理发出指示取消该笔有错误的对敲交易。
第十一条 经交易所对敲交易系统接受的每笔对敲交易的价格、数量及经纪商代号即时显示于场内所有B股特许经纪商席位上,出市代表应将经确认的对敲交易即时回报场外营业处。
第十二条 B股对敲交易的清算交割和登记过户依现行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本规则由交易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