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不能自行改变社会保险管理体制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002
  • 【发布文号】桂政办[1993]121号
  • 【发布日期】1993-08-21
  • 【生效日期】1993-08-2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不能自行改变社会保险管理体制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不能自行改变社会保险管理体制的通知

(1993年8月21日桂政办〔1993〕121号)

一九八六年以来,我区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特别是实行了退休费用统筹,缓解了企业退休费用负担畸轻畸重的矛盾,使职工退休后“老有所养”。这不仅体现了党和政府的关怀,而且对促进劳动力更新、维护社会安定,促进企业快步走向市场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当前,我区社会保险改革正在深入发展,实行养老保险基金全区统筹的准备工作正在加紧进行,养老金计发办法的改革试点工作进展顺利,工伤保险改革的范围不断扩大,劳保医疗改革和女工生育保险试点工作正在进行,待业保险不断完善。但是,最近一段时间,有的地区准备自行改变社会保险管理体制,甚至拟将社会保险与商业性保险合并经办,这是不符合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由劳动部门管理的规定的,势必引起职工的思想混乱,影响我区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深化。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需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筹考虑和部署。因此,各级人民政府和区直各有关部门要按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在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未作出新的规定之前,城镇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工作及养老保险基金仍由劳动部门负责管理,各地不能擅自改变社会保险管理体制,以保证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