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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厦门市关于扶持厦门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 【发布单位】81308
  • 【发布文号】厦府[1998]综090号
  • 【发布日期】1998-09-04
  • 【生效日期】1998-09-0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厦门市关于扶持厦门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厦门市关于扶持厦门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1998年9月4日厦府〔1998〕综090号)

为支持厦门软件产业基地的建设,吸引国内各企事业单位、科技人员,以及境外公司来厦门发展软件产业,特作如下规定:

一、厦门软件产业基地由厦门岛内外多个园区组成,采取“一区多园”、“一园多村”模式。

二、凡经厦门市科技主管部门审批进入软件园区的企业,除享受本规定的优惠政策外,还可享受《厦门市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厦府〔1998〕综082号)的其它优惠政策。

三、优先支持面向国民经济 信息化建设的应用软件、信息服务业、应用支撑软件、与中文信息处理有关的通用支撑软件和系统软件等产品;优先支持管理科学、业绩优良的软件企业,并优先推荐符合上市条件的软件企业股票上市。

四、市财政从1999年起至2003年每年筹集3000万元,五年共15000万元,专项用于软件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入园企业软件项目的贷款帖息和资金扶持。

五、软件企业可以按开发成本价受让软件园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免收其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地段差费等属于政府收取的有关费用。

六、积极扶持小型的民营软件企业的发展。凡小型软件企业在创办初期的二年内,经市科技主管部门批准,租用园区的生产、科研用房,酌情给予租金补助。

七、鼓励进入园区的非股份制企业改组成规范的有限责任公司,允许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作价总金额最高可为注册资本的35%。

八、对认定入园的软件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从获利年度起,实行五年免征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所得税,超过税法规定的年限所征收的部分,由财政返还给企业。

九、财政返还(留成)园区的流转税部分,由软件园区管理部门在五年内将其中的50%返还给企业。

十、软件企业可按当年销售额的20%提取技术开发费用。所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当年未使用完的,余额可结转下一年度,实行差额补提,但须在下一年度当年使用完毕。

十一、允许企业软件业务骨干以技术入股,同股同利,共担风险。

十二、企业需要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本科、中级职称以上),人事部门予以优先满足;需要引进的外地计算机和软件类业务骨干,经人事部门和科技主管部门批准后,本人及随迁家属子女可免征城市建设增容费,教育部门在其子女入学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

十三、软件企业的有关人员因业务需要出国、出境的,经市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后,比照高新技术企业,经办部门给予优先办理。

十四、软件企业工商登记手续从简,注册资金放宽。

十五、为我市软件产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市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十六、严格执行保护软件知识产权的有关法规,打击软件盗版行为,打击走私不法行为,确保公平、平等的市场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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