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 批转林业部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报告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
批转林业部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报告的通知
(1993年9月3日桂政发〔1993〕82号)
《国务院批转林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报告的通知》(国发〔1993〕42号),符合我区森林防火工作的实际,我区已确定要在1994年提前实现造林灭荒目标,因此,加强森林防火工作就显得更加重要和紧迫。为了抓好森林防火这项工作,现根据我区的实际情况,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强化森林消防监督职能。森林防火是关系林业全局、关系到集中精力抓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大事,各级领导必须高度重视,严管狠抓,坚持不懈。要继续贯彻落实《 森林法》、《 森林防火条例》及《广西壮族自治区 森林防火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认真执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把森林防火工作列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国家森林防火总指挥部撤销后,我区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机构和职能不变,在政府换届或机构改革时,要及时调整充实,并健全工作制度,发挥指挥部的职能作用。有关部门对森林防火工作要大力支持,中央、自治区关于森林防火的各项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要继续执行,不经制定机关批准不能擅自改变。要继续实行森林防火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要进一步加强重点火险林区的领导,强化各项工作措施。森林面积(含新造林地)10万公顷(150万亩)以上或者林区复杂,火灾敏感性强的县(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要设立一名专职副指挥长,专抓森林防火工作,做到常抓不懈。警钟长鸣。
二、切实依靠全社会的力量,实行群防群治。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各地要进一步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全体公民的森林防火意识,增加“森林防火,人人有责”的自觉性。要切实加强林区野外火源管理,建立健全林区野外生产用火审批制度。有森林防火任务的村屯,要限期制订完善森林防火村规民约。要把森林防火任务落实到人、地块,实行责权利承包责任制。春秋冬三季重点防火期间,气象台、广播电台、电视台要发布森林火险天气预报。各县(市)人民政府要依照《广西 森林防火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适时发布森林防火戒严令,林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加强巡逻防范,确保林区安全。
三、切实抓好森林消防队伍建设。实行“专群结合,以专为主”。各县(市)、国营林场和有森林防火任务的乡、村要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尽快建立以基干民兵为主体的森林消防专业队、应急队、突击队。各级消防队要做到组织、任务、训练、机具四落实。要有扑火预案,并加强扑火技术训练和演习,一旦发生火灾,迅速出击,打早、打小、打了,把火灾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发生大的森林火灾,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要主动出击支援,发挥主力军的战斗作用,减少火灾损失。
四、切实坚持以法治火,加强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凡发生森林火灾案件,公安机关要及时侦查破案,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必须依法从重从快处罚。国家机关单位因违反野外用火规定引起森林火灾造成重大损失的,要首先追究行政领导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坚决依法惩处,决不姑息迁就。
五、增加资金投入,切实加强“四网两化”(火险预测预报网、火情监测了望网、通信网、阻火隔离网、扑火机具化、队伍专业化)基础设施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森林防火达标建设列入基础建设计划,逐年增加投入。争取全区在“九五”计划期间实现森林防火建设达标,努力提高我区森林防火现代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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