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陆生野生动物 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
山东省陆生野生动物
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
(1994年1月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一条 根据林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经国务院批准联合发布的《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和《山东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山东省林业厅、财政厅、物价局发布)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收费的野生动物,是指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以及国家和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营利用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按照《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的规定缴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以下简称资源管理费)。
第四条 资源管理费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负责收取管理。
第五条 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出售、收购、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按《山东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的有关规定,严格履行报批手续。
第六条 经批准捕捉、出售、收购、利用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必须向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缴纳资源管理费。其收费标准和办法如下:
(一)对批准捕捉、猎捕的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按《捕捉、猎捕山东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标准》向申请捕捉、猎捕者收费。
(二)对批准出售、收购、利用的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按其成交额的6%向供货方收费;对受货方不予收费;对批准出售、收购、利用的国家和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按其成交额的5%向供货方收费,对受货方不予收费。
(三)对批准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在国外举办的展览、表演等活动,按其纯收入的50%向国内承办单位收费。
(四)外国人依法在本省境内对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研究、拍摄电影、录像或者从事狩猎等活动,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收费办法。
(五)对以保护野生动物为目的的科学研究、资源调查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捉、猎捕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酌情减免资源管理费。
第七条 捕促、猎捕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申请 特许猎捕证,每核发一份 特许猎捕证,则取工本费5元;驯养繁殖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申请驯养繁殖许可证,每核发一份驯养繁殖许可证收取工本费10元;猎捕非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申请狩猎证,每核发一份狩猎证,收取工本费5元;经营利用非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申请经营许可证,每核发一份经营许可证。收取工本费5元。
第八条 非法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除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外,还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的2至5倍补收资源管理费。
第九条 《捕捉、猎捕山东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标准》的调整,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商省财政部门、省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条 资源管理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单位应向同级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第十一条 资源管理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纳入财政部门专户储存。资源管理费要专款专用,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使用范围和用途全部用于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管理、资源调查、宣传教育、驯养繁殖、科学研究等方面,不准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1994年3月1日起施行。
附:捕捉、猎捕山东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标准
捕捉、猎捕山东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资源
保护管理费收费标准
(元/只)
麝鼹 50
狼 500
狐 500
黄鼬 40
艾鼬 100
獾 200
果子狸 300
豹猫 200
黑颈辟虎(pi ti) 50
凤头辟虎(pi ti) 50
普通鸬鹚 100
斑头鸬鹚 100
苍鹭 30
草鹭 30
绿鹭 30
白鹭 30
大白鹭 30
中白鹭 30
牛背鹭 30
粟苇干 50
小白额雁 50
灰雁 50
斑头雁 50
针尾鸭 30
赤膀鸭 30
斑脸海番鸭 30
丑鸭 30
长尾鸭 30
普通秋沙鸭 30
石鸡 30
环颈雉 30
普通秧鸡 20
斑胁田鸡 20
董 20
灰斑鸠 20
棕腹杜鹃 30
四声杜鹃 30
小杜鹃 30
普通夜鹰 30
白喉针尾雨燕 30
冠鱼狗 30
三宝鸟 30
蚁列(lie) 30
棕腹啄木鸟 30
星头啄木鸟 30
凤头百灵 20
太平鸟 20
黑枕黄鹂 20
寿带鸟 20
红点颏 20
暗绿绣眼鸟 20
黄雀 20
朱雀 10
鸥嘴噪鸥 10
红嘴巨鸥 10
扁嘴海雀 30
毛腿沙鸡 30
水雉 30
约颈瓣蹼鹬 30
彩鹬 30
砺鹬 30
白腰杓鹬 30
红胸滨鹬 30
反嘴鹬 30
黄纹石龙子 30
北草蜥 20
黑眉腹 20
东方铃蟾 20
金线蛙 20
中国林蛙 20
黑斑蛙 10
东方钳蝎 5(元/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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