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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902
  • 【发布文号】新政办[1994]33号
  • 【发布日期】1994-03-15
  • 【生效日期】1994-03-1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工作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工作的通知

(1994年3月15日新政办〔1994〕33号)

随着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外商来疆投资办企业迅速增加,这对于扩大我区对外开放,促进产业发展和技术进步,推动国民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同时也存在外商在以机器设备等实物投资中报价高于实际价值、以次充好、以旧顶新的问题,损害了企业和中方的利益。为加强管理,维护外商投资企业和各方合法权益,保证外资引进工作的健康发展,必须加强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治区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工作,由新疆进出口商品检验局负责办理。

二、凡外国及港澳台地区的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在区内从事独资、合资、合作经营和补偿贸易等活动时,在合同、协议中应规定由商检机构对其作价出资的有形资产进行价值鉴定的条款。

三、外商作价出资的有形资产到货后,收货方要立即向新疆商检局的鉴定机构申请进行品种、数量、质量和价值鉴定,并提供出资合同或协议书、国外发票及其他必要的资料。

四、商检鉴定机构在接到申请后,参照当时国际市场同类商品价格,对外商投资进口的有形资产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证书。鉴定结果与外商报价不符的,以鉴定结果为准。商检机构出具的鉴定证书可作为验资部门验资、保险部门办理财产保险和银行办理贷款的依据之一。

五、从事商检鉴定的工作人员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依照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的原则办理鉴定工作。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弄虚作假造成鉴定失实者,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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