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粮食生产和购销问题的通知
关于粮食生产和购销问题的通知
(粤府[1994]34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我省是人多地少、缺粮的省份。近两年来,由于自然灾害频繁,耕地面积和粮食种植面积逐年减少,粮食缺口增大,粮食供需矛盾越来越突出。因此,各级政府一定要始终密切关注和十分重视解决粮食这个关系全局的大问题,切实加强宏观调控,稳定粮食种植面积,稳定粮食产量和库存,逐年提高粮食自给比例,保证市场供应。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抓好粮食播种面积的落实
全省全年粮食播种面积不得少于333.3万公顷,年粮食总产量不少于175亿公斤(计划任务省计委已下达)。各市应根据省下达的粮食播种任务分解下达到县,由县再分解下达到乡镇。粮食播种面积是一项硬指标,各地必须采取有力措施,确保落实。各级政府和农村基层干部要实行分片包干,积极引导,下大力气动员农民积极种粮,不得弃耕。无论产区或销区,都必须把增产粮食放在重要位置。严禁乱占乱用农田。要切实抓好以治水、增肥、改土为重点的农田基本建设,建设稳产高产农田。
二、建设一批商品粮生产基地
为了稳定粮食生产,省决定在近年内分期分批选择一批粮食种植面积较大,又相对稳定,生产商品粮较多且潜力较大的县作为商品粮生产基地。省财政在1994至1996年3年共安排1.5亿元用于建设50个基地县。市、县两级在3年内应相应配套安排商品粮基地建设投资1.5亿元。商品粮生产基地县的投资,主要用于与发展粮食生产直接有关的基础设施和必要的配套设施建设,以及改善粮食生产条件,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和服务能力。各商品粮生产基地县必须紧紧围绕增强粮食生产发展能力,提高粮食生产产量、质量和经济效益,切实抓好良种繁育体系,建设高产稳产商品粮基地和粮食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具体实施办法另文下达。
三、对合同收购粮食实行保护价
全省年粮食合同收购计划20亿公斤(贸易粮,下同),其中公粮5.6亿公斤(详见附表)。各市应尽快将粮食合同收购任务分解下达,确保落实。各级粮食部门务必按省下达的粮食收购计划在春耕前与农户签订收购合同,以确保合同收购任务的完成。公粮必须收实物。除公粮以外,对省下达的合同收购计划内的粮食,实行保护价。在收购粮食时,若市场价低于保护价,按保护价收购;若市场价高于保护价,按市场价收购。1994年粮食合同收购保护价全省统一按早籼三级稻谷每50公斤70元,其他等级品种的稻谷以此为基础按质论价,具体保护价由各市、县人民政府制订。
保护价与市场价的差价款,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共同负责补贴。其中,省对合同收购计划内的粮食,每50公斤稻谷补贴5元,由省财政从省掌握的粮食风险基金中安排;其余差价款由各市、县财政分担。粮食差价补贴款由财政部门拨给粮食部门,粮食部门在收购粮食时必须及时兑现价款,不得打白条或随意扣款。
各级物价部门负责监督保护价的落实。
计划外收购和异地采购的粮食价格随行就市。
四、建立和健全粮食风险基金制度
为了确保粮食收购保护价政策的兑现,必须建立和健全粮食风险基金制度。除了按省政府粤府[1994]3号文规定落实基金来源外,中央下拨的粮食专项补贴资金、粮食预购定金贴息、粮食收购三挂钩物资差价款、公粮升值收入款等分别纳入省和地方的粮食风险基金内。粮食风险基金实行专户管理,按规定使用。
五、对粮食生产和供应实行责任制
从1994年起,各市要建立对粮食种植、收购、储备、销售的包干责任制。要把落实责任制作为考核各级政府负责同志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加以考核。各市人民政府必须把安排吃饭问题作为一件大事来抓,安排好粮食生产、收购、储备、调运、销售及财政补贴。要从各市实际出发,制订并实施本地区粮食产、购、销综合平衡计划,切实负责,层层分解下达落实,保证粮食供应,不得脱销。农业部门要加强对粮食生产的指导,落实各项增产措施,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各项优质服务工作;粮食部门要负责做好粮食的收购、储备等工作;农资部门要及时做好农业生产资料的采购、调运和供应;电力部门要保证农业生产(包括抗旱排涝)的用电;财政部门要做好差价补贴款的落实,及时兑现;金融部门对粮食生产性贷款和粮食收购资金要给予优先安排,并在利率上给予优惠。
广东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四年三月十六日
附件: 全省粮食合同收购任务表
单位:万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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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 │ │ │ ┃
┃市别 │ 合计 │ 公粮 │ 购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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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 │199,857 │55,962 │143,89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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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 │ 22,438 │ 5,466 │ 16,97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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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 │ │ │ │计划单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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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 │ 3,076 │ 869 │ 2,20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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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 │ 3,902 │ 1,831 │ 2,07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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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 │ 9,552 │ 2,778 │ 6,77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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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 │ 3,290 │ 1,884 │ 1,40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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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 │ 4,601 │ 1,991 │ 2,6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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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 │ 11,178 │ 2,399 │ 8,77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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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 │ 4,821 │ 906 │ 3,9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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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 │ 11,962 │ 3,051 │ 8,9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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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 │ 10,839 │ 2,306 │ 8,53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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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 │ 23,869 │ 6,024 │ 17,84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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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 │ 18,333 │ 3,240 │ 15,09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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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 │ 8,137 │ 2,483 │ 5,65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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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 │ 8,541 │ 3,454 │ 5,08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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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 │ 8,396 │ 4,098 │ 4,29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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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 │ 22,801 │ 4,978 │ 17,82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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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 │ 11,015 │ 3,059 │ 7,95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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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 │ 4,426 │ 1,643 │ 2,78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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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 │ 6,779 │ 2,915 │ 3,86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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