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 【发布单位】81907
  • 【发布文号】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第19号
  • 【发布日期】1994-03-16
  • 【生效日期】1994-03-1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十九号)

《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的决定》,经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1994年3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一九九四年三月十六日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的决定
(1994年3月1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了十位委员提出的《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议案,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第三十二条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款修改为:“劳务工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六日,每日正常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每周工作总时数不得超过四十四小时。从事有毒有害作业或繁重体力劳动的,每日正常工作时间应相应缩短。”

二、第二款修改为:“工作性质不受固定工作时间限制和实行无定时工作日制的劳务工,其每日正常工作时间可适当调整。但每周工作总时数仍以四十四小时为限。”
本决定自公告之日起施行。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