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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广播电视厅关于加强卫星电视广播 地面接收设施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502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4-04-05
  • 【生效日期】1994-04-0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广播电视厅关于加强卫星电视广播 地面接收设施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广播电视厅关于加强卫星电视广播
地面接收设施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1994年4月5日)

省政府同意省广播电视厅《关于加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关于加强卫星电视广播
地面接收设施管理的意见

为加强我省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切实贯彻国务院第129号令《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广播电影电视部第11号令《〈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山东省广播电视厅是本省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以下简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山东省公安厅、国家安全厅负责全省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当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审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设置,组织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销售、使用情况的检查;并会同地方各级公安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共同做好本辖区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查处抗拒、阻碍管理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协助管理部门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进行技术检查。国家安全部门负责审核检验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技术性能,进行技术安全检查,并视需要采取必要的技术防范措施。电子工业部门负责审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定点生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定点销售。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要与上述部门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工作。

二、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的单位,必须持单位介绍信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报市地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专门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教育电视节目的各类学校和教育、教学单位亦按上述程序办理审批领证手续。经审查批准的可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同时接受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公安、国家安全部门的检查和管理。

三、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电视节目的单位,必须持单位介绍信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报市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市地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会同国家安全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广播电视厅审批。

四、个人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持所在单位开具的证明信,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报市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经市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会同国家安全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广播电视厅审批。

五、省属单位、中央驻济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可直接报省广播电视厅审批。市地直属单位、中央和省驻市地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可直接报市地广播电视局审批。

六、经审查批准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单位、个人,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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