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放宽港澳台商户入出境小汽车审批条件的通知
关于放宽港澳台商户入出境小汽车审批条件的通知
(粤府办<1994>12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鼓励外商到我省特别是山区投资办实业,省人民政府决定放宽港澳台商户入出境小汽车审批条件。通知如下:
一、港澳台商户到我省山区县办实业,投资额在100万美元以上,到其它地区办实业投资额在400万美元以上,在有效合同期内,准予每一商户一辆小汽车入出境。
二、往返澳门的入出境小汽车,从今年6月1日起按上述标准审批;往返香港的入出境小汽车,待广深高速公路正式通车后按上述标准审批。
三、港澳台商户入出境小汽车的审批程序,按现行规定不变。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四年五月十二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