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财政部 取消轿车控购审批通知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财政部
取消轿车控购审批通知的通知
(重办发〔1994〕42号1994年5月12日)
根据财政部取消购买轿车控购审批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适度放宽控购审批。现将贯彻实施意见通知如下:
一、企业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购买小汽车(含旅行车、越野车和工具车)、大轿车和其他专控商品,不再办理控购审续。但亏损企业购买小汽车、大轿车和其他专控商品仍应纳入控购审批。
二、使用财政预算内外资金的行政、事业单位购买小汽车、大轿车及其他转控商品,仍应办理控购审批手续。对党政机关和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购买小汽车,仍按规定实行编制管理。
三、小汽车、大轿车的购买应按预算级次办理控购手续,其他专控商品一律下放给各区、市、县审批。
四、对小汽车、大轿车和其他专控商品附加费。
五、财政、控办、银行、工商、公安、车辆管理、税务、商业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共同把关,认真做好这项工作。对继续纳入管理范围的小汽车和其他专控商品,仍须赁控购审批手续才能办理划款、验证、供货和发放行车牌照。
六、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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