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估价管理的通告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估价管理的通告
(1994年5月17日长府发〔1994〕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公司):
为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估价的管理,保障国家、集体、个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城市房地产市场估价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针对我市实际情况,特通告如下:
一、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因房地产转让、出租、抵押、典当等需要确定房地产价值或价格的,均应遵守本通告规定。
二、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我市房地产市场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地产市场估价的统一管理工作。
三、凡要求成立房地产市场估价机构的,应当向房地产市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并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开业经营。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
四、当事人需要对房地产进行估价的,均应委托经批准设立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估价,并按规定提交有关证件、资料。
五、房地产估价,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严格执行价格标准和估价程序,实行现场评估,按质论价。
六、违反本通告规定,未经房地产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房地产估价机构估价的,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交易立契手续,房地产产权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产权转移变更手续。
七、本通告由市房地产管理局组织实施。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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