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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 【发布单位】82501
  • 【发布文号】陕政办发[1994]53号
  • 【发布日期】1994-06-05
  • 【生效日期】1994-06-0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陕政办发<1994>53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省
政府规章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政办发<1994>53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修订发布的《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发布省政府规章的有关问题特作如下通知:

一、今后,凡属省政府依据国务院有关行政法规制订的实施办法、实施细则,或者是国家授权由省政府作规定,但因涉及面很广,或者对公民、法人、组织的权利、义务有很强制约性的规章,均以“省人民政府令”的形式由白清才省长签署后发布。

二、凡属国家对有关内容尚未制订发布法律、行政法规,而是我省根据实际需要和特殊情况自行制订的规章,以及业务性、技术性比较强、涉及面较小的规章(如工作规范、技术规程等)仍用“通知”发布。

三、为适应以“省人民政府令”的形式发布省政府规章的需要,开设一种“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的文件格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的格式),单独编号。主要用于发布省政府规章,其他如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奖惩有关人员;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等,可使用“命令”文种行文,仍编“陕政发”文号。

四、为了向社会各方面广泛宣传,便于广大人民群众及时周知和认真遵守,省政府发布的规章,除印发一部分文件供内部使用、归档外,同时刊登《陕西政报》;有些重要的省政府规章,经领导批准后,可以在《陕西日报》上发布。《陕西政报》、《陕西日报》刊登的省政府规章与文件发布的省政府规章,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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