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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102
  • 【发布文号】浙政发[1998]195号
  • 【发布日期】1998-09-17
  • 【生效日期】1998-09-1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通知

(浙政发〔1998〕19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推进我省依法治省的进程,省政府决定,在总结去年省属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进一步明确行政执法机关的权限和职责,落实执法岗位目标责任,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机制,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和效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尊严,切实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

二、推行范围
全省各级政府机关都要按照“全面部署,重点推进,条块结合,上下联动,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要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省本级推行的重点,是具有明确行政执法职能和行政执法任务较重的32个部门。其他未列入重点推行的省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也要根据本部门行政执法工作的特点,明确行政执法责任和工作措施。
各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范围。已经开展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地方,可以继续按实施方案进行,逐步完善;尚未部署的,应按省政府对省属部门开展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要求,作出相应的部署。在具体实施方式上,实行条块结合,同步推进,以各级政府抓落实为主,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应给予必要的指导。

三、工作步骤
(一)动员准备阶段。各地、各部门要认真传达学习全省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部门要抓紧整理汇集法律、法规、规章,明确执法权限和职责,确定责任目标,制定实施方案,报本级政府批准实施。省本级实行执法责任制部门的工作方案,在11月底之前报省政府审批。
(二)组织实施阶段。根据政府批复的实施方案,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责任目标,建立岗位目标责任制,制定保障措施和量化考核办法。有必要的,可以签订责任状。
(三)检查考核阶段。各地、各部门对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情况要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自查、督查。每年度组织一次综合考评,检查考评以实施方案为基本依据,检查考核的具体工作按分级原则,由当地政府组织实施。

四、组织领导
行政执法责任制不仅是一项新的工作,而且也是一项长期的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地、各部门必须加强组织领导,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负全责,分管领导要具体抓,落实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负责具体工作,一级抓一级,把行政执法责任真正落到实处。省本级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具体工作,由省政府法制局负责。
为减少工作的交叉与重叠,行政执法责任制要同工作目标责任制、政务公开、行风评议有机结合起来,进行统一考核和奖惩。检查考核的结果与部门工作评定、公务员考评挂钩,对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人员应给予表彰奖励,对实施情况差的部门和人员将给予通报批评;严重失职的,要追究责任人员的责任。
各地、各部门在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省政府法制局反映。
附件: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省级重点部门名单。

浙江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九月十七日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省级重点部门名单

1.省计经委
2.省科委
3.省教委
4.省体委
5.省计生委
6.省监察厅
7.省人事厅
8.省外经贸厅
9.省广电厅
10.省文化厅
11.省林业厅
12.省卫生厅
13.省水利厅
14.省民政厅
15.省劳动厅
16.省交通厅
17.省财政厅
18.省地矿厅
19.省建设厅
20.省公安厅
21.省司法厅
22.省农业厅
23.省审计厅
24.省技术监督局
25.省土管局
26.省新闻出版局
27.省水产局
28.省统计局
29.省工商局
30.省地税局
31.省物价局
32.省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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