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外经贸厅关于进一步 组织实施我省各地市对外经济贸易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外经贸厅关于进一步
组织实施我省各地市对外经济贸易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陕政办发[1994]65号一九九四年七月十四日)
省对外经济贸易厅《关于进一步组织实施我省各地市对外经济贸易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关于进一步组织实施我省各地市对外经济贸易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
省人民政府: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对外经济贸易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号),适应对外开放和发展对外经贸的需要,加强各地市对外经济贸易机构的建设,促进地市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现对进一步组织实施我省各地市对外经济贸易管理体制的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按照原来的决定,从1993年1月1日起,在各地市的对外经济贸易机构下放所在地市管理,其财务也应纳入同级财政管理,与省级对外经济贸易部门及所属企业脱钩。财务划转的具体办法是,按照1992年底核定的编制,将地市外贸行政管理人员(包括离退休人员)行政经费支出基数划转地市财政管理;对地市外贸企业收入数实行“零”字划转。对1992年底以前的超亏挂帐,可按以下原则处理:一是由超亏挂帐企业制定切实可行的减亏计划,大部分自行消化;二在是核实超亏数额的基础上,由省外经贸厅、原财务挂钩的省外贸公司和地区行署或市政府按三方各承担一点的原则予以解决。财务划转的具体工作由省外经贸厅、省财政厅共同组织实施。
二、从1994年1月1日起,全省外贸出口计划和外资、外经任务切块下达,实行属地管理。除省级各外贸公司(包括全国性的总公司在陕设立的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和西安市范围以内的省属自营出口生产企业、科研院所、“三资”企业的年度外贸出口及其它各项对外经济贸易工作任务,仍由省外经贸厅直接管理外,各地市进出口公司及所在地自营出口生产企业、科研院所、“三资”企业的外贸出口和外经、外资工作任务,省政府授权省外经贸厅切块下达给所在的地区行署和市政府,列入对地区行署或市政府及所属有关部门工作实绩考核的目标责任体系,由各地市外经贸委(局)负责落实并组织实施。有省级主管部门的企业的外经贸工作计划同时下达给省级主管部门,在管理上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有关年度外贸出口计划及其它各项外经贸工作计划的编制、下达、检查及统计报告工作,在省外经贸厅的指导下,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各地区行署、市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外经贸工作的领导和支持,进一步树立大外经贸思想,抓住机遇,加快改革,加强外经贸机构和队伍的建设,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快速增长。外经贸主管部门要加快职能转换,强化政策指导、行业管理、协调服务和监督检查的职能,精心组织好对外经贸体制的改革。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同心协力,为我省对外经济贸易事业的发展创造宽松的外部环境和条件。各外经贸企业要把握机遇,切实转换机制,强化出口创汇意识,促进出口规模和效益的提高。在各地、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为全省对外经贸事业的更大发展作出贡献。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陕西省对外经济贸易厅
一九九四年五月五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