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加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 接收设施管理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加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
接收设施管理的通知
(粤府办[1994]24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去年发布的《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9号)和广播电影电视部制定的《〈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1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对加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提出如下意见,现通知如下:
一、广东省广播电视厅是全省安装和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以下简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归口管理部门,并会同省公安厅、省国家安全厅监督、检查全省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安装使用。我省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安装使用管理工作,按照《管理规定》和《实施细则》明确的职责范围,实行分级审批和管理。
(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电视节目或经济信息的单位,应先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申请,经地级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国家安全行政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广播电视厅审批;省直属单位和中央、外省驻穗单位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电视节目或经济信息的单位,可直接报省国家安全厅签署意见后,由省广播电视厅审批;
(二)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或经济信息的单位,应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地级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并报省广播电视厅和省国家安全厅备案;省直属单位和中央、外省驻穗单位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或经济信息的单位,可直接报省广播电视厅审批;
(三)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施工单位,必须报省广播电视厅批准并发给《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具体审批和管理办法由省广播电视厅制定。
二、省电子机械工业厅负责全省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单位的审批和管理工作。具体的审批和管理办法由省电子机械工业厅制定。
三、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全省卫星地面接收设施销售单位的审批和管理,实行定点销售。定点销售单位只能向持有地级市以上(含地级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开具的证明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经质量认证合格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定点销售单位的审批和管理办法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贸易、广播电视、电子机械工业行政部门制定。
四、省公安厅负责组织各级公安部门查处抗拒、阻碍管理部门依法执行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公务的违法行为。
五、省国家安全厅负责检验审核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技术性能,进行技术安全检查,并视需要采取必要的技术防范措施。
六、进口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含赠送设备),须向省广播电视厅申请;进口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专用元部件,须向省电子机械工业厅申请;由省广播电视厅、电子机械工业厅分别上报广播电影电视部、电子工业部开具证明后,到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办理审批手续。海关凭审查批准文件放行。
七、凡从省内各车站、码头、机场托运从境外进口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者,须到省广播电视厅开具证明,各运输部门凭证明办理承运手续。
八、凡未持有审批机关发给的生产、销售、安装和使用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1994年8月31日前到有关部门补办手续。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四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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