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产管理局 关于使用上海市外销商品房 预售许可证的通知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
关于使用上海市外销商品房
预售许可证的通知
(1994年7月24日发布沪房(94)商字发第734号)
各外销商品房开发经营企业:
为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进一步规范市场经营行为,简化审批操作程序,切实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建设部有关商品房销售管理和《上海市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房产经营管理实施细则》等外销商品房政策规定,决定将对本市外销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证制度。即对具备预售条件的外销商品房采取核发《上海市外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办法,以代替原来的预售批复。现就预售许可证的有关核发和使用等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1994年8月1日起,外销商品房开发经营公司在本市范围内投资开发的外销商品房,按规定报经批准并由上海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发给《上海市外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方可进行预售。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外销商品房一律不得上市预售。
二、凡1994年8月1日前已按规定报经市房管局批准,但仍在预售的外销商品房,该外销商品房开发经营公司应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的一个月内,持市房管局原发给的准予预售批复,到上海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换发预售许可证。
三、外销商品房开发经营公司及其委托销售的代理商在境内、外刊登预售广告,必须载明预售许可证编号;在境内、外预售外销商品房,则必须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或悬挂预售许可证,以备购房人查验。
外销商品房开发经营公司可根据各自开展经营业务的需要,向市房管局申请核发《上海市外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副本。
四、凡已经市房管局批准并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外销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并向市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商品房注册登记后,可直接办理出售手续。但未申请预售或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外销商品房,则应按沪房(92)商字发第1154号文的规定报经市房管局批准后,方可出售。
五、《上海市外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上海市外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副本,不得伪造、涂改和擅自复印。凡伪造或涂改预售许可证或预售许可证副本,擅自预售的,预售无效,市房管局有权责令停止预售,并根据国家和上海市房地产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没收其非法所得和处以罚款;凡擅自复印的,市房管局将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责令限期纠正、扣缴或吊销预售许可证及其副本的处罚。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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