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江西省人民政府转发人事部关于 《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402
  • 【发布文号】赣府发[1994]38号
  • 【发布日期】1994-07-29
  • 【生效日期】1994-07-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江西省人民政府转发人事部关于 《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转发人事部关于
《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的通知

(赣府发[1994]38号1994年7月29日)

现将《人事部关于印发< 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的通知》(人核发[1994]4号,以下简称《考核规定》)转发给你们,并就我省国家行政机关执行《考核规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含行使国家行政职能,并实行国家行政机关工资制度的部分事业单位,下同)从今年起,都要严格按照《考核规定》建立考核制度,并认真开展考核工作,方法上要先搞试点,再全面展开。

二、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考核随时进行;年度考核在每年年末或翌年年初进行,最迟不得超过翌年的第一季度。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考核须统一使用《国家公务员日常考核手册》和《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三、考核要以年度目标任务和工作岗位职责作为主要依据。年度考核结束后,各部门(单位)要将考核结果报同级人事部门,其中考核为优秀、不称职及没有参加考核(包括未确定考核等次)的人员须报备案名单。

四、各级人事部门要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加强对考核工作的宣传、指导和检查,提高对考核工作的认识和自觉性。要认真培训骨干,严格考核标准和程序,保证考核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工勤人员的考核,以及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由各部门(单位)按照《考核规定》的有关要求,制定考核办法。关于每年发1个月基本工资额奖金的问题,待后以上级正式通知为准。

六、考核实施中的问题和反映,请及时反馈给省人事厅,以便统一研究和总结,使我省考核工作逐步纳入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的管理轨道。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