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印发 《关于加快兵团社会保险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印发
各师(局)、院(校),二二一、二二二团,兵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加快兵团社会保险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关于加快兵团社会保险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业经1994年6月18日第四次司令员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险体系,是实现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换的重要环节。兵团各级领导都要重视包括社会保险制度在内的各项改革,把社会保险工作纳入自己的工作日程。兵团为此于1994年确定了各项保险制度改革的试点单位: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在农一师试点;工伤保险制度改革在农三师试点;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在农五师试点;女职工生育保险制度改革在农四师试点;集体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在农八师试点。通过试点,取得经验,加以推广,在全兵团范围内形成全方位、一体化的社会保险体系,为兵团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证。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一九九四年七月三十日
关于加快兵团社会保险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九九四年六月十八日)
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险体系,是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深化企业改革,保持社会稳定,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几年来,兵团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目前,已有9个师局实现了师局级统筹,2个师实现了非农企业师级统筹。参加统筹的国有企业职工达53.2万人,离退休人员16.7万人;43万名职工参加了失业保险;部分师(局)还建立了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保险基金缴纳比例逐步提高,统筹险种逐步扩大,总体改革出现了良好势头。社会保险事业的改革与发展,对推进整体改革,促进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都起到了很大作用。但就总体而言,兵团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力度小,发展慢,覆盖面窄,社会化程度低,进展不平衡。其原因:一是一些领导思想不够解放,改革意识不强,有短期行为;二是农垦企业经济效益不高且不稳;三是信息闭塞,缺乏灵活多样的具有兵团特点的实施办法等,制约了改革的进度。
为了认真贯彻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落实国家和兵团劳动工作会议的精神,加大改革力度,加快改革步伐,早日实现兵团级社会保险统筹,特作如下规定:
一、调整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加强领导,充实人员。将原“退休费统筹管理委员会”调整为兵团“社会保险管理委员会”。各师(局)调整成立相应的机构。社会保险管理委员会的基本任务是:统一领导社会保险事业的改革与发展工作;研究、组织、协调、解决社会保险制度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实施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二、退休费统筹工作应根据新兵发[1990]38号关于颁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营企业职工退休费实行社会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和各行业、各单位的经济承受能力,通过认真测算、比较,择优制定切实可行的统筹方案:1、统筹宜先易后难,社会化程度可低一点,先行起步,以后逐步调整、完善、提高。在新兵发[1990]38号文件规定的统筹项目的基础上,增加新党发[1984]37号文件规定的边境工作年限补贴;兵计财(综财)发[1992]127号文件规定的提高统销粮价补贴;新财综字[1991]55号文件规定的粮价补贴;兵劳险发[1992]56号文件规定的增加10%退休费;新政发[1993]35号文件规定的粮价补贴,这些是统一的,必须的项目。2、可采取“双提法”,统筹金可先按退休费的50%提取,其余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逐步过渡到按工资总额的一个比例提取。3、统筹金贡献单位实行差额收缴,受益单位实行全额缴拨。统筹比例及时调整,丰收年景可多收一点,以丰补欠。4、确实不能按时发放退休费时,也要发放一定数额的生活费(包括粮、油等实物),切实保证离退休人员最低生活需要。
三、一些既有等级工资制、又有评工记分制(含纯收益分配农场)团场的师局,在实施师局级统筹时,要将上述两种不同分配形式的团场分开核算,分别确定统筹基金提取比例,避免过多加重评工记分团场的负担。根据目前生产水平,评工记分团场(含纯收益分配)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一般应维持现状不变。个别确实过低的,可根据本场财务承受能力适当调整。
四、实行社会保险统筹的核心在财力,解决财力的根本途径在发展生产,但同时也要多渠道筹集统筹基金。1、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共同负担的原则。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统一筹集。积累率开始时为工资总额的3%,以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再逐步调整。其中企业承担部分的提取比例,由师(局)测算后自定,由企业开户银行按月代为扣缴;固定职工个人缴纳部分,按工资总额的2%,由所在企业发放工资时代为扣缴,并记入《职工养老保险手册》。2、将补亏款划出一部分用于发放离退休费:补亏款的一般团场划30%,欠发离退休费多、自给能力弱的有补亏款的团场可划40%,纳入团场退休费管理渠道。3、将国家补助的建国前离休人员的离休补助费和享受边境特困农场事业费中的离退休费等这类资金也要纳入退休费管理渠道,落实到企业和人头,不能截留、挪用。
五、按照社会保险的性质和作用,社会保险必须是“强制保险”。因此,必须将社会保险的各项基金纳入企业承包、租赁、转让合同之内,与整体经营同步实施,同步完成,同步考核,避免短期行为,如果原合同没有纳入承包基数之内的,必须补充到承包、租赁、转让合同中,各类保险基金由企业或承包、租赁接收人统一集中,按月上缴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
企业承包、租赁、转让后,其离退休人员与原单位关系不变,社会保险机构拨付离退休、退职人员的各项费用仍由原单位及时、足额发到离退休、退职人员手中。
企业发生关、停、并、转时,对离退休、退职人员的划分管理,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及时办理转移手续。
依法宣布破产的企业,要按照规定清偿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企业内部挂编、停薪留职人员,按所在原单位在职职工人均承付的各类保险基金的比例上缴企业,由企业造册上缴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
中外合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中方职工也必须按规定上缴各类社会保险基金。
六、建立社会保险正常审计制度,健全约束机制。劳动行政部门和上级社会保险机构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由财务、审计、监察部门和工会出面,进行专项审计:一是结合厂(场)长、经理离任审计制度,对企业负责人执行社会保险法规进行审计;二是对社会保险工作进行审计,审计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情况,管理费的提取、使用、上缴情况,以及其他经济行为和会计合法性。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企业代表、职工代表和退休人员代表组成社会保险基金监事会,对基金和管理服务费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七、认真贯彻《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规定》和社会保险有关法规。养老保险基金是退休职工的“保命钱”,必须存入社会保险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必须严格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挪作它用,不得将养老保险基金直接用于投资或贷款。对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要追查主要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各级社会保险机构可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和节约的原则从社会保险基金中提取管理服务费。
具体比例是:1、从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养老保险基金中提取的管理费,由按合同制工人工资总额的3%(约占收缴金额的17.8%),调整为按实际收缴金额的5%提取,2、固定工个人缴费和退休费统筹,按实际收缴金额的2%提取。3、职工失业保险管理服务费,按事业单位标准实行预、决算制。
九、积极作好社会保险服务工作。在职业介绍机构内设社会保险窗口,办理养老保险手续,在保险系统内部实行人钱事统一管理。职工参加工作时办理养老保险手续,提供查询服务,调动时办理养老保险转移手续。在退休人员管理上,一是逐步建立退休职工活动中心;二是组织离退休职工开展文体活动;三是为离退休职工献余热做好组织服务。
十、加快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步伐。1994年农六、八师和乌管局要实现包括农牧团场在内的师局级统筹。农九师、十师和和管局要抓紧摸底测算,制定方案,尽快开展退休费统筹。力争1995年实现兵团级退休费统筹。
十一、更新观念,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和必要条件,是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不可逾越的配套改革措施,对企业快步走向市场,实现“双向”选择,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安定起着重要作用。各级领导,尤其是师(局)和团场(企业)领导要充分认识它的历史意义和重要作用,把它列入自己的工作日程,列入经济发展的重要内容,列入任期及经营承包考核指标,限期开展起来,跟上先进师(局)乃至全国改革步伐。
加强宣传教育,争取社会理解和支持。各级宣传部门要积极配合,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各种媒介开展宣传,讲解政策,解释规定,扩大社会影响,提高社会保险的知名度。针对热点、难点问题进行宣传,开展思想政治工作。要讲究实效,着眼于争取广泛的社会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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