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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法制 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矿山安全法》加强我省 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意见报告的通知
  • 【发布单位】80702
  • 【发布文号】吉政办发[1994]65号
  • 【发布日期】1994-08-11
  • 【生效日期】1994-08-1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法制 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矿山安全法》加强我省 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意见报告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法制
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矿山安全法》加强我省
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意见报告的通知

(吉政办发<1994>65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省劳动厅、法制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 矿山安全法>加强我省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报告》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吉林省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四年八月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 矿山安全法
加强我省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报告

省政府:
矿山安全法》颁布实施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各地、各部门做了大量工作,运用各种形式进行了广泛深入的宣传,清理了与《 矿山安全法》有抵触的政策规定,整顿了一大批事故隐患,进行了小煤矿清理整顿,实行了预警制度,开展了《 矿山安全法》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取得了一定效果。1993年在1992年事故发生率较大幅度下降的基础上又下降了6%。最近,国家《 矿山安全法》执法检查组对我省贯彻落实《 矿山安全法》情况进行了检查,对我省工作给予充分肯定。同时也指出了差距:一是国有煤炭企业安全管理滑坡,安全投入减少,今年上半年国有煤矿因工死亡人数较上年同期上升32.3%;二是集体、个体小煤矿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仍占85.3%,无证矿占61.2%,重大事故时有发生;三是安全管理力量削弱;四是矿山安全监察力量不足,适应不了矿业发展的需要。为了使《 矿山安全法》更好地贯彻落实,根据国务院矿山安全执法检查组意见和我省实际,现对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继续大力宣传《 劳动法》、《 矿山安全法》、《吉林省劳动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要不断拓宽宣传教育覆盖面,加大宣传的力度,增强广大干部和职工的法制观念,正确认识安全与效益、安全与发展、安全与稳定的关系,从而知法、懂法,自觉地守法;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作用,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不断提高全社会对《 矿山安全法》的认识;尽快制定与《 矿山安全法》配套的法规、标准等,并大力进行宣传。

二、强化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认真落实国家提出的“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和群众监督”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做到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发挥管理体制的整体功能作用。
企业要在管生产的同时管好安全,企业法人代表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必须对企业的安全状况负全责。企业在转换经营机制和现代企业制度建立过程中,要依法从组织、培训教育、技术、设备设施、资金等方面建立可靠的安全体系。要完善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规章制度,确保安全保证体系的正常运行。
行业或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正确履行管理职责,引导和督促企业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大安全技措费的投入,不断提高矿井的抗灾能力和职工的自我保安能力,引导企业逐步建立安全生产的自我约束机制,帮助企业解决安全生产中的困难和问题。
劳动部门要认真履行国家监察职能,对违法行为运用经济的、法律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实施处罚,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保障企业职工在生产作业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要加强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和队伍建设,以适应矿山安全工作的要求。
职工群众是安全生产的主体,要充分发挥工人阶级的主人翁作用。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调动广大职工参与矿山安全工作的积极性,增强职工的自我保护能力,遵纪守法。各级工会组织要紧紧依靠职工的群众力量,更好地发挥群众监督的职能作用。

三、认真清理整顿小煤矿
各级政府要认真按《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动厅等部门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通知精神切实搞好小煤矿安全生产意见的通知》(吉政发<1993>14号)精神,切实做好小煤矿的清理整顿工作。各地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小矿建矿审批标准和程序,进一步加强小煤矿安全生产条件和矿长安全资格审查;执法机关要严格执法,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的小矿,该整顿的要限期整顿,该经济处罚的要给予经济处罚,特别是违法开采的该关的要坚决关闭。对采石场及其他类别的小矿山也要参照煤矿进行清理整顿。

四、加强对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考核
为了促进安全责任制的落实,应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考核,并做为各地政府和各部门政绩的一项考核内容。省对各地矿山安全的考核内容:一是矿山企业工伤事故死亡的人数要控制在省劳动厅下发的《吉林省矿山安全生产预警制度》(吉劳矿字<1994>2号)中核定的警戒线以内。二是现有小煤矿安全条件合格率不足20%的,年底合格率要达到50%以上;现有合格率为21%-50%的,年底合格率要达到65%以上;现有合格率为51%以上的,年底要达到和保持在80%以上。三是集体、个体矿山企业矿长安全资格证的持证率年底要达到95%以上;矿山行业全年的伤亡人数,按所有制类型分别控制在前3年伤亡平均值以下。
矿山安全事关广大职工生命安全,也关系到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各地各部门一定要认真贯彻落实《 矿山安全法》,切实把矿山安全生产搞好,为促进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贡献。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执行。

吉林省劳动厅
吉林省政府法制局
一九九四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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