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工商银行省分行关于缓解 信贷资金紧缺矛盾贯彻落实 国家当前信贷政策报告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工商银行省分行关于缓解
信贷资金紧缺矛盾贯彻落实
国家当前信贷政策报告的通知
(黔府办发〔1994〕65号1994年8月18日)
工商银行省分行《关于缓解信贷资金紧缺矛盾贯彻落实国家当前信贷政策的报告》,经请示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缓解信贷资金紧缺矛盾
贯彻落实国家当前信贷政策的报告
省人民政府:
为了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当前的金融工作指导思想,即“继续执行国务院制定的严格控制信用总量的方针,同时实行对固定资产贷款从严控制,对流动资金贷款区别对待的信贷政策”和工商银行总行对当前信贷工作的要求,促进全省改革的顺利进行、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稳定,我行除积极争取工商银行总行和人民银行在资金上继续给予支持,并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改善服务,促进各项存款稳定增长外,就缓解当前信贷资金紧缺矛盾提出以下意见:
一、多渠道扩大信贷资金来源
(一)适当增加我行城市行储蓄网点、对公业务网点和外汇业务网点,并在大中型企业发展储蓄代办、联办所;积极发展多功能储蓄所,开办中间业务和代理业务,扩大代发工资范围,开展外币储蓄业务,为存款大户办理旅游支票、转帐业务。通过不断扩展服务领域和服务功能,进一步提高我行组织各项存款的能力。
(二)对企业贷款实行存贷挂钩,促进企业存款稳定增长。凡在工行贷款(人民币或外币)并在工行开立基本结算帐户和办理结算(人民币或外币)的企业,开户行按企业销售资金回笼情况和企业存款情况掌握贷款发放。对不在工行开立基本结算帐户或不在工行办理结算业务的企业,开户行要从严掌握贷款或不予贷款。
(三)对企业技改贷款实行专户管理,促使企业技改资金良性循环;凡以工行贷款为主的技改项目,其技改资金,包括企业自筹资金和有关部门配套资金,均由工行开户行专户管理,并按技改项目进度监督投入使用。项目投产后,企业销售贷款回笼应按工行投入贷款比例继续由工行专户管理,用于企业新开技改项目的铺底。对企业不实行技改资金专户管理或不能保证铺底资金以及有关部门配套资金不能落实的,工行要严格控制贷款或不予贷款。
(四)对重点大户企业和长期在工行开户的企业,各级工商银行积极提供结算和贷款配套服务,并努力创造条件开办商业汇票承兑和贴现业务,保证企业存款正常支付。
(五)为了进一步提高工行职工关心存款、组织存款的积极性,工商银行对完成存款任务的行实行奖励,奖金按当年各项存款增加额的千分之三提取。
二、对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实行区别对待
(一)各级工商银行要明确帮助企业解决资金是银行的责任,要深入基层了解情况,主动与各级经委和企业主管部门研究新情况和新问题,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帮助企业解决资金困难。
(二)工商银行对企业有效益的生产,及时给予贷款,包括虽有包袱,但有好的产品、有市场、有销路、能还款的也给予贷款支持;对能扭亏为盈或减亏的企业,在落实扭亏措施的前提下,也适当给予贷款帮助;对一些主要是因为体制、价格、资源紧缺等客观原因造成严重亏损的企业,为渡过当前的困难,在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给予贴息前提下,可发放一部分贷款,解决职工基本生活需要;对扭亏无望、资不抵债的企业和没有销路的积压产品的生产,不贷款支持。对于上述各类贷款,工商银行要与企业签订“银企贷款协议书”明确规定银行投入和企业的产出,对企业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不再给予贷款支持。
(三)各级工商银行要加强对企业流动资金的监测,促进企业资金配置,用于生产、创税创利,制止企业资金不合理外流。要督促企业留足存款,保证职工工资支付,上缴税利、归还贷款以及生产周转。对企业擅自拿销售回笼款向外投资,转移工行存款,超过企业自有资金一定比例,未经有权批准部门批准,未归还银行贷款前向外投资,开户行要管紧贷款,并根据具体情况,必要时收回贷款和不再给予新的贷款。
(四)工商银行要与企业主管部门积极协作,共同配合政府部门深入企业开展调查研究,开展“限产、压库、促销”工作,并与企业主管部门共同制定企业压缩三项资金的具体目标。对企业所盘活的资金,原则上80%留用当地或企业所属行业。对完不成规定目标的,要从严控制贷款。
(五)各级工商银行要按照“固定资产从严,流动资金搞活,企业为主,银行协助,清理旧欠,防止新欠”的原则,积极协同经委、企业主管部门协助重点产业、重点企业清理货款拖欠。近期切实落实好对煤炭、电力、冶金、化工、机械等重点行业的清欠工作。
三、参与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工作
各级工商银行要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关于防止银行信贷资产损失的通知》,参与企业实施分立、租赁、合并、兼并、停产整顿、解散、产权转让、破产行为的全过程,对企业清产核资、清理债权债务、分割确定产权、研制转制方案等重点环节开展银行监督工作,督促企业保证工行贷款的安全和完整。对企业借转制逃、废银行债务的,要在信贷、结算、现金管理等方面给予制裁,制裁无效的要及时依法提请诉讼。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我行将具体予以实施,特此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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